Fw: [其他] 不當得利或侵占? (合購)

作者: jingl (瘋狂叫什麼名字)   2012-04-04 16:36:22
應作者要求改文~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FQYyE2S ]
作者: kazenooinori (kazenooinori)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不當得利或侵占? (合購)
時間: Thu Mar 22 03:42:04 2012
事實經過:
認識的朋友(以下稱B) 跟了前陣子鬧得風風火火A主購的團。
A主購違反板規涉嫌營利,爆發之後導致一堆板友群起而攻之。
有些人吵著要主購退回營利的部分款項、也有些人要求把商品退貨把錢拿回來
但始終沒有個定論....同時,A主購也從未出面說明。
據我所聞,A主購不知為了平息眾怒(?)還怎麼著,
最近就一鼓作氣地(胡亂)退了一團人之前合購商品的款項...其中包括B。
而B自始至終都完全不清楚這件事。
不管是被詐騙,或者是被退款
(其中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A主購的一封信,加上A主購退款的帳戶並不是B的 = =)
總之就是,合購完商品後,過了很久的某天,
收到主購的信要求B將商品寄回,並且請B負擔運費。
由於B所收到之商品已經使用過,A主購便要求B將其所匯的款項退回。
A主購於信中提到,他已經報警,警察要他告知團員於某期限前匯款過去,
並要求B必須於隔天中午前匯款給他,否則便要告B侵占。
B很不能接受地問A主購,他並沒有收到通知,也沒有要求退款,
為甚麼A主購要自行退款,再來脅迫他選擇退款或寄回商品?
結果A主購說 "很多團員要求我退款,少數服從多數,你也必須服從!"
B因為沒有辦法匯款,所以想請A主購自己到所在地取款
但A主購拒絕,並請B自己想辦法將款項匯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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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想就以上請問兩個問題~
1. 可以理解或許A主購營利的部分只是違反板規
不見得構成詐欺 (我也只是因為B的關係看到好像大家都這樣說 囧)
但是否可以構成 "準詐欺罪" 或者是 "背信罪" 呢?
我看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2.html#335 寫的法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2-03-22 09:14:00
B不會構成侵占,因為所有權是合法移轉過來的,A寄的時候有給予的意思,B也有接受的意思,AB間亦有讓予的基礎法律關係(委託代購),所以沒有侵占,也沒有不當得利。該基礎法律關係,若做成時並非無效(Ex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縱具有得撤銷之原因,於撤銷權人撤銷前,均為有效。所以如果B未行使撤銷權,A自己說要解約退貨,是沒有理由的~所以貨是不用還的,沒有侵占或不當得利的問題。而A主動退過來的錢,對B來說並無法律上的原因,所以這個就有義務要退還~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2-03-22 11:09:00
那報的價沒比台銀現金買匯高且寫明匯率綜違反板規或該受道德非議要受刑法非難難矣(換言之合購板板規算哪根蔥XD)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2-03-22 19:59:00
那個案例是一名台商有長期托朋友(一對夫妻)幫忙買彩券因為台商他本身有在算牌,所以也常托那對夫妻買那次是5億頭獎開獎前,這名台商算了幾組牌請這對夫妻買而這對夫妻有買,後來開獎後,台商對獎發現其中一組中了頭獎,就去問這對夫妻,我記得原先這對夫妻並不知道是中頭獎,所以有講到說領到錢之後再給他(台商),結果這對夫妻後來發現不是中幾萬的小獎,是中5億的頭獎,就改口說沒買到台商當下就知道這對夫妻想吞彩金,後來就告他們背信這對夫妻就在去領彩金之後被抓,後來當然是講說他們沒有幫台商買彩券,這是他們買的等等,但1.有簡訊記錄(台商發給那對夫妻的,上面有幾組號碼(含頭獎那組),並說這次也拜託了,謝謝。) 2.有錄音(就是第一次打給那對夫妻時有講到說領到錢在給你) 3.後面改口不承認說沒買到的錄音(但其實有買到,不然他們怎麼領彩金) 綜合以上,那對夫妻就背信罪成立,我記得是被判2年多跟3年多的樣子。
作者: jlee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2012-03-23 04:32:00
我也不懂法律 但是B應該可以和A討論 扣掉匯款手續費歸還 看A接不接受 感覺上沒必要告來告去 告贏有錢拿嗎 拿到又如何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2-03-23 08:08:00
其實很多訴訟都是由誤會而起,因情緒而生~回答一下原PO問的問題,所謂侵占,是指「意持有為所有」即由合法的持有狀態,從無所有權而意圖不法取得所有權(以所有權人之意思霸佔不還),而如果已經取得所有權,則欠缺不法所有的要件,不會成侵占。本件是對方未經要求匯款進來,雙方就此款項之所有權移轉沒有讓予合意,原PO無法依民法第761條取得所有權,然而因為該筆款項經匯入帳戶之後,因無法辨識該款項與原PO帳戶內原有之存款,另依民法813條準用812條2項之規定,由原PO取得所有權。然此所有權之歸屬僅為物權權利之中性判斷,非為法律上之原因,故原PO就該筆款項仍應依同法第816、179條之規定,將該不當得利之款項返還予對方。結論:沒有侵佔,但為不當得利~至於匯款回去的程序費用,依同法317條,應由債務人負擔不過,坦白講這樣操作的結果有欠公允,所以如果原PO要挑戰完全不用還,也是有方法的,不過證明難度就有點高~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於匯款時,「明知」沒有債務要清償(限於故意,過失不算),就可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拒絕返還其咎由自取、不受法律保護之給付~這條路有三個構成要件:1.客觀上要沒有債務存在、2.主觀上須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為給付、3.該給付係清償行為~最後,原PO如果要跟對方爭執下去,除非打掉對方不當得利請求權,不然就此債務之履行(返還)而言,法律地位其實是不利的。可以簡單處理的事情,不用搞得自己很複雜~一點意見,供參~
作者: ilgsu (雅婷求妳占有我)   2012-03-23 10:57:00
啥笅少數服從多數?買賣契約是存在AB之間又不是存在於A與合購眾人之間...買賣成立,也已完成交付,若雙方都成年人哪能這樣高興撤銷就撤銷...要撤可以,但需要B同意,不然叫A賠錢沒看推文就說話咯...原來已有高手解答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2-03-23 11:05:00
我有在洽特版跟過這個事件,原PO有一點沒講到,那位主購是自己說要認賠,因為"大家有疑慮",那他就全部退款(包含東西已經寄出的),反正就一股腦的退款,現在又跟團員要國內運費+差額(?) 國內運費沒問題價格透明,但差額部份就不透明了,大部分團員也不是不願意退,但要把帳算清楚再退阿主購不願意提供任何資料證明他要收多少,雙方對於差額沒有共識,主購算的跟團員算的不一樣。
作者: catpolar   2012-03-23 17:32:00
A主購退款的帳戶並不是B的<<這樣表示B實際上沒有收到錢?
作者: bugbook (光與闇的消逝之所)   2012-03-24 10:55:00
傳說中的三角詐騙?
作者: catpolar   2012-03-24 15:08:00
那A要跟C討錢吧?
作者: jingl (瘋狂叫什麼名字)   2012-04-04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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