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行駛: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違反前項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
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結論:註銷車牌之車輛就是要扣牌移置,不可以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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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山國小旁,有一台車,直接停在斑馬線旁,嚴重影響學生上下學的安全
https://i.imgur.com/vLN6h9x.jpg
因為該車會擋住小孩過馬路時,來車的視線,導致被撞,故我多次檢舉,說該車違停在交叉
路口十公尺內,但海山分局均以該處未劃紅線為由拒絕取締
由於這台車從來沒開走過,我查了一下,發現該車之車牌早就被註銷
https://i.imgur.com/U7jr8Vp.png
於是我就打去海山分局,沒想到他們卻說註銷之車輛仍然可以停車,拒絕來取締,這明顯與
法規不符
我上網發文求助,有專家建議打去執法組詢問
https://i.imgur.com/mHDb70T.png
我前天打給執法組,他們一聽就說,這一定要扣牌拖吊的啊,他們會發文糾正海山分局
過了兩天,我剛剛一看那台車還是停在那
我前天也有寄信到署長信箱,他們回覆說來了沒看到車?可是車現在還是停在那裡
https://i.imgur.com/9G3hdzX.png
於是我剛很生氣的打給海山分局,他們說請我自己跟孔耀賓說,但是他已經下班了
然後就掛我電話了,我改用簡訊報案也不來取締
https://i.imgur.com/yeEUPRm.png
我只是要警察依法拖吊走一個影響孩童上下學的註銷車輛,怎麼這麼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