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Baseball版主cobras0321有關曹錦輝的公告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7-26 01:22:49
: 如果你忘記了這篇文,我幫你找出來,
: 這篇起訴書明確指出曹答應打假球,只是因故取消,
: 但不能說他沒有配合打假球的意願。
: 當然你說的法院認證沒有打假球,合理,也是事實,
: 所以我表明這件事情上,是爭議事件,
: 法院因曹兩次因故取消沒打球,不代表曹不曾答應。
: 當然推文跟你的原文講的都很有道理,
: 所以這兩天跟兩位板主討論後結果,
: 認為要依法院判決為準,既然曹無具體行為,那就採法院所判決之依據。
: 感謝你及各位對板務上的付出。
所以以後可以說紅中或吳復連打假球囉?
要幫你回憶一下這篇判決文嗎?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2年度再字第1號
85年10月 4日甲○○自國外聯絡國內不詳姓名成年手下指
示江泰權、鄭百勝,及透過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連絡其他球
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又透
過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連絡其他球員黃忠義、張文宗、王
傳家、張耀騰等人,分別於85年10月 6日統一獅隊對兄弟
象隊,85年10月10日統一獅隊與興農牛隊比賽打放水球,
即要統一獅隊全力贏該 2場球賽,兄弟象隊及興農牛隊應
輸各該場球賽,以利其詐賭贏錢,並指示江泰權、鄭百勝
於其手下送罐裝可樂至現場時即表示伊等務必全力贏該場
球賽。比賽結果,果因上開各球員配合打放水球而使統一
獅隊分別以10比 1勝兄弟象隊,及以5比1勝興農牛隊而放
水得逞,甲○○因而獲得鉅額賭金。
被告與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
、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黃忠義、陳威成、張文宗、王
傳家、張耀騰就事實欄二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皆為共同正犯。
法院判決書可是直指這些人是共同正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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