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Baseball版 版主korking52013 不當處分

作者: rickychi (擺脫)   2014-01-02 20:52:05
(1)被申訴板之英文板名: Baseball
 (2)申訴人之帳號: rickychi
  (3)被申訴板主帳號: korking52013
(4)簡述事發緣由:(限200字以內)
本人於
35458 ~63 1/02 rex830521 □ [分享] 泰山FB
文章(下稱『該文章』)中推文(下稱『系爭推文』)全文如下:
推 rickychi:誰叫你的"談吐"&"長相"都不像明星???怪誰??? 01/02 00:43
推 rickychi:球員跟球"星"是不同的。CPBL除了黑掉的陳致遠,哪個球員 01/02 00:46
→ rickychi:有星味? 01/02 00:46
推 rickychi:舞台就是給明星表演的,單純是球員就乖乖在球場打球就好. 01/02 00:47
→ rickychi:身為CPBL的球迷,恨鐵不成鋼呀! 01/02 00:48
推 rickychi:CPBL大多數球員都吃消夜晚睡晚起,35歲的每個都胖的跟什 01/02 00:53
→ rickychi:麼一樣。人家林威助會嗎?王建民會嗎? 01/02 00:53
推 rickychi:CPBL的"球員",本來就欠缺自己是"球星"的自覺,現在被人 01/02 00:55
→ rickychi:羞辱,剛好而已。 01/02 00:55
korking52013 板主於
35465 =17 1/02 korking52013 □ [公告] 水桶名單
公告判決(下稱『該判決』)本人 惡意引戰 水桶30日
本人不服該判決,理由詳如(6)之說明。
(5)申訴的訴求是: korking52013 公告撤銷該判決,並與本人公告道歉。
  (6)理由及證據:
一、於該文章中,張泰山fb文之原意,為 「...站在一個職棒球員老大哥的角度希望能提
升國內對於職業運動員的尊重...」 (引述自張泰山fb後續發文)。但本人對於張泰山
之該文章有不同意見:本人認為中華職棒之球星,之所以不受他人之尊重,乃是因為
  中職球員本身缺乏「身為球星之自覺」;故張泰山及參與該晚會活動自認不受尊重而
  心生不快之球員應先檢討自己是否具備「使人尊重」的言行舉止,而非直接怪罪活動
  主辦單位不尊重中華職棒之球員。因為俗話說,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今天一個普通
  的「職棒球員」,僅僅是以打棒球做為其職業;然而「職棒球星」則不同,所謂「明
  星」,自然是一般平民百姓所崇拜、追求、甚至信仰之對象。本人認為中職的球員連
  最基本的「保持運動員的建美身材」都辦不到時,何以讓人做為「明星」、而可以受
  到特別的「尊重」呢?更別論許多中職球員的平日被球迷們捕捉到的穿著與談吐,更
  是缺乏「身為球星之自覺」:穿著夾角拖者有、被拍到抽菸喝酒也不少見。故本人持
  上述論點發表與張泰山及多數版友不同意見之系爭推文。
二、然,korking52013板主卻於該判決中,認定本人惡意引戰,判決本人水桶30日。本
  人不服該判決,理由如下:
  (1)本人所持論點雖與張泰山本人及該文章推文多數板友相左,但言之有物,並非
  無價值之誹謗或公然侮辱言論;同時本人也舉維持身材之例做為本人立論之基礎,可
  證本人之系爭推文並非無的放矢。板主不能僅因本人所持論點與球員及該文章中推文
  之多數版友相左,即恣意認定本人在「引戰」、同時又具有引戰之「惡意」。
  (2)板主於該判決中,並未附上認定本人惡意引戰之「判決理由」。外界(包含本
  人及後續公告中之許多網友)根本無從得知korking52013板主之判決認定標準。如此
  不附理由之判決,不能令板友信服,已有明顯重大之違誤。
  (3)PTT之各版版規也好、板主之判決也罷,都不可以逾越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
  限制。本人認為,korking52013板主之該判決,已違反中華民國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
  序良俗,應屬於無效之判決。蓋言論自由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文保護之基本
  權利,依據「憲法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理論」,板主執行板規亦應留意對於人民言論自
  由之侵害與否。於本案中,korking52013板主僅以系爭推文與該文章中多數版友意見
  不同,即判決本人「惡意引戰」,將造成PTT棒球版言論自由之寒蟬效應:『是否
  只要與多數版友(或者是板主)意見相左之發言,即屬於「引戰」?』況且言論自由
  之真諦,本來就屬於確保『少數意見』之言論能夠不被『多數意見』所埋沒或閹割,
  今日korking52013板主該判決卻倒行逆施,本人認為已有違反民法七十二條之公序良
  俗。
  (4)退步言之,縱不認為該判決有違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本人亦主張該判
  決中板主korking52013判決權利之行使,已達民法一百四十八條之「權利濫用」。蓋
  如上(3)所述,該判決將造成將造成PTT棒球版言論自由之寒蟬效應,korking52013
  板主權利之行使已明顯違反「公共利益」,是屬於民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權利濫
  用。
  
三、縱上 一、二、所述,本人訴求korking52013板主重新公告、撤銷該判決,並且於重
新公告中自承判決錯誤、並與本人rickychi道歉。
西元2014年1月2號
作者: korking52013 (大將軍)   2014-01-02 22:45:00
因使用指令錯誤 已將該文寄信至閣下信箱請妥善使用該信件 做為日後上訴的溝通證據
作者: rickychi (擺脫)   2014-01-02 23:13:00
請問我是否可將版主的回覆,轉貼於此給各位版友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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