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Rhinos版 板主Zeel 判決不當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2013-01-29 11:48:47
※ 引述《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之銘言:
: 因小組長要求,公開回覆處以永久水桶之理由。
: 1. 請參見下文:
: │ 文章代碼(AID): #19_vvHrl (Sportcenter) [ptt.cc] Re: [申訴] BULLS版主判決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portcenter/M.1241488977.A.D6F.html │
: 2009年5月5日,個人已曾回覆前小組長,中華職棒「目前」還有沒有簽賭是無法證明的
: 問題,在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情況下進行質疑,只會讓看板討論陷入支持方與不支持方的
: 無限回圈。不但無法澄清真相,還會讓遭到指涉的球員和裁判蒙受無法解釋的冤屈。
: 基於此點,任何指稱比賽進行中有虛假的使用者,不論是指稱球員或是裁判,在無法提
: 出具體事證的情況下,一律處以無限期水桶。本板絕對反對在沒有實體證據下指控球員
: 或裁判的舉動。
: 2. 使用者Allen524,於2013年1月15日,經使用者檢舉,有違反本板處分規定第三條之
: 一的嫌疑。經檢視後,認定該使用者在推文中,確有部分推文已違反相關規定,經要
: 求補提說明而未捕提,故處以永久水桶。
: 違規推文請參見:
: │ 文章代碼(AID): #1GzD4_Pd (Rhinos) [ptt.cc] [公告] Allen524 永久水桶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hinos/M.1358221631.A.667.html │
: 3. 該使用者後於2013年1月15日、17日來信申訴,並於18日提出道歉聲明,承認其推文
: 為引喻失當。考量其發言確有部分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且使用者已有悔意,故予
: 以改判。
: 以上為該使用者為何於獲判永久水桶後又獲減刑之理由,請小組長審視。
應小組長mlarusa要求移回Baseball_BM板討論
考量其發言確有部分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且使用者已有悔意,故予以改判
請問Zeel版主當初你捅他永久 是因為部分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
還是因為部分不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
既然不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部分在期限內仍不得佐證
減刑之理由只剩使用者已有悔意?
補充說明如下
2007/8/22 #16onGTmx (Rhinos)
刪文條例:第三條 內容來源無法證實之文章。(簽賭文條款)
2009/5/05 11:31:12 #19_xC5sH (Sportcenter)
二、經查看 Bulls 板板規水桶條例中,並無明訂「簽賭文=永久水桶」的規則
無限期水桶等同是剝奪板友在該板的所有發言權
最好在說明板規之處明訂以供所有使用者參考
即使有過往判例可供警惕亦同
給予申訴人至少一次道歉後解除水桶的機會
經組務裁定,張貼指涉簽賭文章(推文)即永久水桶的處分,應在板規中明確公告
為是。因此在此公布板規修正案,相關條例修正如下:
第六條 張貼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嫌簽賭之消息,應提出明確證
據做為佐證,無提出證據即張貼者,一律永久水桶之。(推文亦同)
2009/5/05 11:47:27 #19_xRHpD (Rhinos)
經組務裁定,張貼指涉簽賭文章(推文)即永久水桶的處分,應在板規中明確公告
為是。因此在此公布板規修正案,相關條例修正如下:
原水桶條例:
第六條 若有本條例未曾規定之事件發生,板主群可於商討後逕行處分之。
更正如下:
第六條 張貼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嫌簽賭之消息,應提出明確證
據做為佐證,無提出證據即張貼者,一律永久水桶之。(推文亦同)
2011/7/02 #1E3i-idn (Rhinos)
三之一 如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之原因,為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
嫌簽賭之消息且未同時附上足徵公信之佐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於推文中違反此條例者亦同。
經查以上四點
原2009板規並無永久水桶 在小組長警告之後Zeel版主追加永久水桶板規
並於2011年Zeel版主追加不予解除
看板規定唯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並無有悔意可換七天
為何至今所有遭假球永久水桶之該版使用者唯獨Allen524判決可無視版規
合理懷疑該版主是否受其壓力或是存在對價關係?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2013-02-08 12:47:00
又一個禮拜過去 又一個相應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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