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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規章第9章第13條
第13條【賽程之安排】每年度球季之比賽場數及各隊對戰場數由
球團代表會議決定,並由聯盟以公平方式安排,於年度球季開始
1 個月前公布實施。
年度賽程公布後,各球團若欲調整主場地,最遲應於該場比賽日
30日前向聯盟提出申請,逾期不得調整主場地,但若原場地因故
無法使用時除外。(113年 7 月19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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