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表示,陳元凱因背信等案件案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
揮廉政署進行搜索,並移送經檢察官訊問後並聲請羈押。對此,桃園地院裁定陳元凱於2
月1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桃園地院說明,陳元凱訊問後坦承有刑法背信、業務侵占,並依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顯示,
足以認定陳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審酌,此案仍在偵查,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未經告訴人經手的金額已近新台幣2600萬
元,而目前告訴人尚陸續整理確認受被告以其經營之公司名義侵占之金額,及涉嫌背信行
為之商演活動,是在各贊助廠商尚未全部到案說明及確認繳付的商演活動金額。
另外,告訴人公司內部其他人員實際涉案程度尚未全部釐清之情況下,顯有勾串其他共犯
、證人之虞,並依卷內所載被告與同案被告浦韋青間對話紀錄內容以觀,亦有湮滅證據之
虞,是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原因。
桃園地院表示,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之程度
,應認難以透過其他侵害較少之手段擔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13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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