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外傑出球員條款:
於聯盟規章第16章「新人球員選拔辦法」、第86條「旅外的球員」中提及,「表現傑出之旅
外球員,得由會長主動提案」,經常務理事會綜合考量其職業賽與國際賽之表現,及受關注
之程度等,「全體常務理事2/3以上決議通過,推薦有意願與該球員接洽之球團名單,並同
意前開球團得與該球員洽談加盟事宜,不受本選拔辦法之限制」。
「有關球團取得該球員加盟權後,應於屆臨之年度選拔會議放棄指名權之次數或履行其他補
償方案等事宜,應於常務理事會中討論,以全體常務理事會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每次討論總是圍繞在某某選手值不值得讓三輪,讓三輪只是當時統一的補償方案,規章根本
沒有寫這東西啊,還是我有什麼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