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狗了一下未成年合意性交
意即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經合意發生性行為,男女雙方同為被害人及加害人, 依刑法第2
29-1條規定,雙方家長皆有告對方的權利!
反面解釋:滿16歲合意就沒事
所以如果雙方都有滿16歲 沒強迫
只有特會變跟他生涯一輩子的酸梗而已吧?
順便補 229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罪者,須告訴乃論。
然後從這條帶到227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