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論行人遠近駕駛須停讓

作者: Gshan (ccshpengyuyan)   2023-06-21 16:56:21
原文恕刪~
對於這次修法,討論度蠻高的
姑且把爭點限縮在「本次修法是否合理?」
第一層次:法規規範目的及修法理由為何
交通相關法規的規範目的,不外乎交通暢通,使用人安全。
而本次修法,將路權光譜調整往行人靠近,汽車吃虧
所以修法理由應該就是提供更多行人路權保障。
第二層次:修法理由是否有理?
近年國人路權意識高漲,不乏行人地獄、人行道比例等討論,
且交通違規中,行人與車輛穿越衝突死傷不亞於酒駕,
又國內外觀光蓬勃發展、少子化+家庭生活型態演變,
路上的行人只會增多不會減少,
而人行道比例礙於土地徵收,難有增加可能
所以路權光譜相較於過去,應有往行人調整之必要。
第三層次:路權要調整多少?
這個就端視國家政策及人民期待了,沒有標準答案。
這邊小弟想提出「人本交通」的想法與大家分享,
汽車造成違停、排氣、塞車、死傷等負面效應
然而汽車卻享有最高的方便性,成為熱門選擇
長遠來看,汽車佔一個國家交通選擇極高比例並不健康。
反而是行人、腳踏車、大眾運輸等交通選擇
才是外部成本比較低的形式。
但台灣住商合一、土地徵收及道路地下化困難
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困難,完工後成效往往隔靴搔癢
惟台灣氣候炎熱,走路及腳踏車使人卻步
如果這兩種交通方式路權仍處於劣勢,顯然不健康
所以本文認為人本交通有引進台灣交通政策之必要
第四層次:修法是否太超過?
蠻多人認為,本次改動造成汽車可能行駛困難
動輒遭檢舉,矯枉過正
本文認為,這涉及個人價值觀判斷,沒有對錯
但這邊也提供一種思考方式,供大家參考
交通法規的目的簡單來說,就是不要有車禍
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防範於未然,
所以不待汽車撞到人,行政法規就一律開罰
便是希望在集體路權的觀點上,
「汽車群體」要更加禮讓「行人群體」
所以行人及汽車個體間的歸責比例、違規意圖
交由侵權行為體系規範即可,行政法規有他自己的使命
至於就個案具體情況,行政資源有限
沒辦法每一件違規都妥善斟酌雙方權益
所以不如從寬認定,再由行政救濟體系解決個案偏差
這便是公共議題困難之處,也是不得已的作法
故本文認為,如果確定路權光譜往行人調校,
處罰手段難謂不合理,救濟體系亦充足
本次修法並無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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