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季後契約保留球員的規則是
各球團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聯盟提出該年度之所屬球員中,擬於下年度締結契約的保
留球員(契約保留球員),契約保留球員人數限制最多60人,會長於接獲所有球團通知經
審核後即公布之,球團應與契約保留 球員進行合約之洽談。若球團未將具次年度合約存
續關係之選手列於契約保留球員名簿內,該選手得在不經原球團同意之情況下,與其他球
團逕行接觸並洽談合約;當該選手新合約締結生效日起,原球團必須立即終止原合約。
那如果改成最多只能保護45名選手
保留名單外的可以被其他隊接觸或者被原隊簽回
這樣可以促進球員流動 應該會更好看吧
還能讓一些在二軍有好表現但等不到機會的選手
有更多機會上一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