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將結論,無本生意,怎麼能不同意
或者是霸凌條款,就算沒搶到也有好處,幹嘛不同意
就算沒搶到,還能賺選秀論次往前進
對沒搶到的球隊其實根本超爽的
不同意嗎??
但是,這是好制度嗎??
旅外傑出這是一個非常莫名其妙的人制制度
先不說張奕算不算旅外傑出?
吳念庭算不算旅外傑出?
怎麼去定義旅外傑出這件事?
而且為什麼是各隊都要受益??
4.屆臨之年度選拔會議放棄指名權之次數或履行其他補償方案等事宜,應於常務理事會中討
然後真正被搶的狀元跟大家享有一樣的補償??
如果說這球員是什麼能吸票房的大物球員
每年選秀本來就都有大年小年
以後如果是選秀大年,
假設某年有大物高中生加入
是不是也要搞大物新秀條款?
憑什麼只有旅外才有一個
「不清不楚」的傑出條款
你今天想要就交易拿來換阿,
像台鋼林子偉這樣
回到問題,
旅外傑出條款最莫名的地方就是
放棄指名權次數是變相補償其他本來跟球員無關的球隊
莫名其妙爽到指名權前進
所以誰不會同意
但這條款本身就不應該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