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工會想清楚唷,現在繼續玩下去,火還是會繼續燒唷。
幾個問題:
1.沒有說明工會所屬會員屬於國家列管球員時的權利與義務。
2.根據相關規定,列管球員只有被選擇的資格,你沒有資格說不。
所以在列管球員方面,這份契約基本上已經違反法律了。
今天只要聯盟選了有列管身份的中職球員,整份契約要怎麼解釋?
全部作廢?還是列管球員作廢?不過工會說法,似乎是全體適用?
工會你要不要再回去想清楚?
以下為個人感想:
職棒球員真的是媽寶?連不打比賽的批評都聽不得?抗壓性這麼差?
那選了某球員進去,球迷可以批評嗎?
只想要鎂光燈?
以前會覺得球員工會成立是進步,不過現在看起來有矯枉過正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