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役辦法
第 6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
成績考核及格。
簡單來說就只是從國防部的兵變成體育署的兵而已
尤其第二款寫得超級無敵
只寫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比賽或集訓
只要體育署願意 要你回來當關懷盃大使還是陪大學生去荷蘭觀光
列管選手完全沒有說不的權利
純粹體育署實務上沒有真的把海龜當兵看罷了
現在連四年一次的經典賽都在那邊曖昧不明
不接受中職的面子邀請入隊
換體育署召回就很難看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