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貓之前的挑戰,一堆真的都亂七八糟,看起來就是在凹和拐氣而已。
但不得不說,這次的質疑是挺有水準的。不但知道先程序後實體這個概念,還知道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的運用(前者問題答案如果是否定,則再考慮後者問題),也確實掌握到規則文義解釋的疑點。
1、首先,規則上是說:為觸身球(投球是否擊中球員)是可以提出電視輔助判決的,但問題就在於這個觸身球是指,判決上的觸身球?還是實質上的觸身球?因為這球梁家榮有揮棒,所以判決上是要記一顆好球,而這好球是包括在觸身球的範圍內,是否能挑戰?規則上也沒寫清楚,所以在文義解釋上就會有疑點。
2、再者,規則上也明文說,挑戰必須在判決結束30秒內提出,但也沒說如非可歸責於己(像是裁判討論算不算時間?假設有球員受傷被抬下去算不算時間?)而未提出,能不能再提出?這也是需要解釋的。
因此,如果前面說的挑戰程序答案都是否定的,那接下來的實質內容也就不用討論了。
3、結論就是,不論裁判怎麼解釋我覺得都算合理,但是聯盟應該在這次遇到的狀況,看是補充規則或是形成一個判決先例,才是比較好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