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案例最大的問題是 "裁判什麼都沒做"
不管曾傳升的那個昇龍拳到底是故意還是無意
"張的腳最後有離開壘包 而且離開的當下曾持球的手套有tag在他腳上"
這件事應該是不爭的事實吧? 那就是出局阿 有什麼問題?
附上幾個大聯盟的案例 也是跑者腳被推離壘包判出局
https://reurl.cc/8yzbXb
https://reurl.cc/6y9b55
https://reurl.cc/8yzbXb
很多人引用的法條 中華職棒規則補述2-17
野手不得故意用腳或身體擠推跑壘員之觸壘,企圖逼使離開壘包造成出局之違規行為,
除非經裁判員認定無可或非要接傳偏球例外,(這句很重要)
其行為則以違反運動精神警告一次,再犯者勒令退場,該觸殺行為無效
因為有上述那一句 給了裁判有自由心證的權利
他可以認定你妨礙跑壘 也可以認定你是tag過程的慣性動作沒有犯規
如果要引用上述法條判safe不是不行 可是照法規你要警告曾傳升違例阿
結果裁判什麼都沒做 維持原判 也沒有警告曾傳升 然後事情就這樣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