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小弟是猿迷。
依目前大家討論的觀點來看,無非是穿著球衣顏色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斷結果
只是小弟在想說,如果之後打國際賽,遇到相同CASE時,
總教練跟球員勢必會提出挑戰,但提出挑戰的結果發現,國外根本沒有類似爭議?
或是國外的裁判根本沒有我國「小房間」這樣的特殊見解。
那是不是就浪費了該次的挑戰?
而等到真的有不利的裁決時,卻無法使用挑戰,那不是把自己打自己巴掌嗎?
每次都說會開會,但開會有參考外部意見嗎?還是就二馬說的算?
另外,以自己從事法律行業來看,棒球裁判每個裁示,都像一個法院判決,
要依照棒球規則去進行,而不能有差別待遇,或是超譯棒球規則文字及目的,
但以目前兩個爭議判決來看,
是否可以請聯盟公布,這兩個判決分別是由哪些人(人名)所做成?這兩場組成的人員是否相同?
如果相同,那為什麼會做出相異的裁決?而考量的因素是什麼?
或者是說,為何今天的情形,不適用補述的規定?如果聯盟自行解釋補述等規定,
那跟國外的職業棒球聯盟的裁判,是否在同一標準上?
以上小小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