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愛爾達公佈了規則補註內容
https://i.imgur.com/wWYmHv7.jpg
可是往前看,規則補註是在補6.01(i)(2)原註
條文在此 http://www.cpbl.com.tw/footer/rule/06
其中第一句話就開宗明義了,「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
本條文是規範「未持球的捕手」,那麼已持球的捕手就不在本條文規範
而你的「規則補註」是補充後面這句條文
「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
「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
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整個條文意思應該是規範以前常見的本壘攻防,捕手沒接到球的狀態下,就先用膝蓋
或護具卡住了本壘板之行為
你的「封壘」定義是在定義以上條文,陳家駒已持球做的動作根本不在此條文中適用
好,你如果拿此條文來解釋,那家駒是違反此條,最後一句「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
分」
那麻煩 五隻羊 ,請「處罰陳家駒」,「封壘」定義是在補此條文
陳家駒違規了,請你處罰
你要不「承認錯誤」,你要不就該造條文「處罰陳家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