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拿規則補註否定本條文,法律野球真是笑話

作者: chioio (蘇小喵)   2020-09-12 10:53:33
只有愛爾達公佈了規則補註內容
https://i.imgur.com/wWYmHv7.jpg
可是往前看,規則補註是在補6.01(i)(2)原註
條文在此 http://www.cpbl.com.tw/footer/rule/06
其中第一句話就開宗明義了,「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
本條文是規範「未持球的捕手」,那麼已持球的捕手就不在本條文規範
而你的「規則補註」是補充後面這句條文
「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
「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
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整個條文意思應該是規範以前常見的本壘攻防,捕手沒接到球的狀態下,就先用膝蓋
或護具卡住了本壘板之行為
你的「封壘」定義是在定義以上條文,陳家駒已持球做的動作根本不在此條文中適用
好,你如果拿此條文來解釋,那家駒是違反此條,最後一句「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
分」
那麻煩 五隻羊 ,請「處罰陳家駒」,「封壘」定義是在補此條文
陳家駒違規了,請你處罰
你要不「承認錯誤」,你要不就該造條文「處罰陳家駒」
作者: a89182a89182 (豬豬肉桂卷)   2020-09-12 10:55:00
念在家駒初犯 我們就改判懲罰就好
作者: Yamada (山田底迪)   2020-09-12 10:58:00
公平公正如何猿夢
作者: vivi777 (VIVI)   2020-09-12 11:05:00
終於有人提出這點
作者: mirageclaw (達爾文的冰原狼)   2020-09-12 11:05:00
完全忽視公開的棒球規則,然後去引用一個不公開的規則補述裡面的「註」做判決,真的是奇葩
作者: clavi (CLLL)   2020-09-12 11:05:00
記得內容有篇講過 還沒開記者會之前
作者: mirageclaw (達爾文的冰原狼)   2020-09-12 11:07:00
規則補述應該是補充解釋規則,規則沒寫的部分怎麼能用補述去做適用?法律沒寫可以用行政命令做審判?
作者: jimmyiris (maumau85)   2020-09-12 11:13:00
聯盟就是個笑話 根本就是為改判而硬凹
作者: monfish (木魚)   2020-09-12 12:10:00
就是硬拗才被說猿夢啊 種花吱蚌你意外嗎
作者: hendryinptt (阿呆)   2020-09-12 12:36:00
例外才是法條最重要的精神
作者: FengQQ (FengQQ)   2020-09-12 1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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