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到規定本身] [先貼上波西條款和中職規定]
波西條款2~4:
2.本壘攻防時除非捕手先接到球,否則捕手不能阻擋跑者有得分意圖的本壘路徑。若捕手
在接到球前阻擋跑者路徑,主審得以判定跑者安全上壘得分。捕手不能阻擋跑者進本壘,
除非先接到球。但如果捕手還沒接到球就擋本壘,裁判可以判決跑者得分。
3.捕手在沒有持球前不得阻擋跑者進攻路徑,假若捕手在未持球前阻擋跑者,主審得已判
定跑者安全上壘。所有的判定取決於主審,主審會因跑者努力嘗試觸摸本壘,以及在接近
捕手時降低肩膀或使用手、肘及手臂等動作因素考量。
4.跑者在進壘時並未做出滑壘動作、且捕手已經就定位接到球,捕手可以做出阻擋本壘的
動作。但跑者已經做出滑壘動作,同時捕手也清出空間給予跑者進攻路徑,不算違規。跑
者在不需要滑壘下捕手已拿到球,可以阻擋本壘;但跑者在滑壘進壘下,捕手也清出路徑
,則不算違規。
CPBL聯盟規則: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
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
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
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
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
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原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 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
分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 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
壘員有可能被 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
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
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
於本壘之For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