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中華職棒規則第三章規則3.02

作者: FuYen (赴宴)   2020-04-19 19:07:28
※ 引述《Sky77777777 (阿天)》之銘言:
: (c)球棒之握把最後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18吋(45.7公分),握把部分得包紮或使用
: 任何材料或物質處理使適合掌。任何材料或物質延伸超過18吋限制之球棒,應令自比賽中
: 移除。
: 【附記】裁判員在某一時間發現不符合(c)項規定之球棒,或在比賽中曾經被使用,不得
: 依此理由宣判擊球員出局或將其驅逐離場。
: 【3.02(c)原註】(原1.10(c)原註)
: 若擊球員球棒上的松焦油(Pine tar)或止滑劑超過握把18吋時,經裁判員主動察覺或經
: 對方球隊提醒,裁判員應立刻要求擊球員更換球棒;擊球員若將球棒松脂超過的部分清除
: 後,於後續比賽中仍得使用。
: 若在球棒使用前沒有任何異議,使用後才發現違反本項規定時,球棒使用的結果仍然有效
: ,抗議將不被接受。
先說結論,這次爭議根本跟這項規則無關。
這裡的附記和註釋都是針對(c)項的,也就是球棒握把的附加物相關規定。
像#1Ud2e-pK (Baseball) 提到的松焦油事件,還有內川聖一的筷子事件都適用這項規定
樂天這次提出的應該不是(c)項,而是規格認證問題,因為如果(c)項有問題馬上可以目視
檢驗,不用等到聯盟認定才能判決,而且裁判也沒有檢視握把的行為。
(c)項所規定的項目對擊球結果影響較小,所以規定事後提出不受理可以理解。但球棒規
格材質等爭議對擊球結果影響巨大,講誇張一點如果拿一隻鋁棒烤的M pro打出全壘打,
對手抗議難道全壘打照算而且球員不會被驅逐出場嗎?Sammy Sosa當年也是夾心棒斷棒
才被抓包,當場就被驅逐出場,而且擊球結果不算。
所以在那邊吵什麼時候才可以抗議完全沒意義,對球棒有疑義隨時可以提出(除了c)啦。
至於抗議的目的是什麼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不是吱吱不用戰我==)
作者: HGT7473 (Home Boy)   2020-04-19 19:09:00
抗議的時間點,非常故意
作者: macrose (再次重逢的世界)   2020-04-19 19:12:00
就拐氣啊
作者: pikachu5566 (皮卡皮)   2020-04-19 19:12:00
就故意拐氣的啊
作者: cheese0616 (阿哩阿雜)   2020-04-19 19:14:00
這場就師徒之戰啊...
作者: klsh9406   2020-04-19 19:39:00
師出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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