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四年多前的一篇舊聞.....
https://sports.ltn.com.tw/news/paper/851375
拋球砸傷球迷眼睛 義大高孝儀不起訴
簡姓男子去年觀看職棒比賽,欲搶球員拋投的贈球,不料被擊中右眼受傷,控告義大球員
高孝儀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高雄地檢署認為簡未採取迴避,為容許風險的行為,高處分
不起訴。本報記者致電並留簡訊給高孝儀,但都未獲得他對判決的回應。
原告簡男指出,去年5月4日前往高雄澄清湖棒球場,觀看職棒比賽,在兩隊攻守交替時,
義大中外野手高孝儀朝外野觀眾拋投贈予的棒球,簡見狀站立欲接球,卻被擊中右眼受傷
,他認為依中華職棒聯盟規章規定,球員不得任意向觀眾席投球,控告高涉業務過失傷害
罪。
高員指稱,換場向觀眾拋球是慣例,不知有禁止規定,並強調以高拋給球,而非用丟的,
否認犯行。
原來CPBL規章有這個規定哦
但是有跟沒有一樣
不如乾脆根本不要把這條寫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