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ber18767 (Cine 21)》之銘言:
: 看看NBA或是大聯盟不少球星都不避諱上夜店黑皮一下,
: 連日本職棒也有球員上夜店獲得夜王的封號。
: 甚至不少美國各類運動球星退休後寫回憶錄,
: 也自爆打球生涯全美移動到處留情留種。
: 甚至也有的還是被當英雄球星,推薦選入名人堂。
: 但為什麼台灣從早期兄弟象球員去夜店,
: 隔天就被領隊罰錢處分。
: 這幾年甚至被週刊拍到,
: 也是要出來不斷澄清否認不然就是道歉,球團補刀。
: 難道台灣的職業運動要求的都是聖人模式嗎?
哪有不能上夜店? 你說的罰錢是這個吧, 2007年的事.
https://news.cts.com.tw/cts/sports/200706/200706270225546.html
先是彭政閔, 林明憲, 王勁力, 黃正偉被拍到上夜店, 這一次並沒有被罰.
https://www.ptt.cc/man/BaseballNEWS/DB8C/D110/D722/M.1192118581.A.CB5.html
後來陳致遠又被拍到, 這次被罰的原因是上一次彭政閔四人的事之後,
定了個一點後不能外出的規定.
簡單說...重點在球員上夜店爽到凌晨兩三點, 但是當天晚上還有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