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球場當初根本就是亂搞一通
賤租國家財產
居然被稱讚
一個球場,一年收30萬
一坪租金13.6塊
用納稅人的錢建的球場,這樣使用是合理的?
權利金1%或最低30萬因為太低,早被罵很多年
鄭文燦去年質詢時說了明年提高到300萬
另外再加收1%或1.5%營收
租給其他活動收的租金,政府也只能收1%
五月天桃園連唱11場 市府收租進帳僅60萬 2017年的新聞
政府還是要遵守界線
當然Lamigo要付養護費用,球場改造費用
但地國家的,球場也國家蓋的
就這樣一坪10塊租出去合理嗎?
如果合理為啥鄭文燦要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