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我們台灣人有人情味多了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13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
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一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前一場投球數少於一日中60球內
(含)則不受此限。
3.一日中投球數為121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3曆日。
4.一日中投球數為81-12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
5.一日中投球數為61-80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
6.一日中投球數為6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7.「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記入該投手
之「投球數」中。
8.投手於比賽中投出5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