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劉玠廷開直播否認抄襲 結束就刪除影片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8-06-02 15:54:10
剛翻了一下著作權法 以及相關論述
簡單說 "抄襲"的概念 在著作權法上要以"重製"或"改作"來看待
著作權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第3條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一般所謂的抄襲 比較偏向"重製"
而動紫趴海報事件 則比較偏向"改作"
某角度來說 跟所謂的同人誌這類的二次創作比較類似
而就改作來說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但也還要看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所以 動紫趴海報事件
如果Lamigo沒事先向原著作人(華納)取得授權而加以改作
則的確有侵權之虞
但即便這樣 也會因為第65條中所謂的"合理範圍"認定問題而產生模糊地帶
這一切就要看法官心中那把尺了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作者: chinjoo (清粥小菜)   2018-06-02 15:55:00
谷阿莫被告是使用盜版影像 而不是二創 不能拿來類比吧?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8-06-02 15:56:00
OK 那不提他
作者: bignoob (有我嫩嗎)   2018-06-02 15:56:00
谷是直接用非預告片片段影像,差很多
作者: Diadem (OD)   2018-06-02 15:59:00
公司法務應該都要先研究過翻玩的模糊地帶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8-06-02 16:03:00
你說是改作喔 等下那個噗吼獅又會7pupu跑出來罵人
作者: UntiedDragon (ㄆㄆ)   2018-06-02 16:17:00
說你抄襲就是抄襲,不要跟我們酸迷講法律
作者: paul810928 (阿波~)   2018-06-02 16:22:00
這篇推論就蠻清楚的
作者: geniusroger (神犬小威)   2018-06-02 16:24:00
感覺就是看華納吉不吉,但吉了可能也不一定回贏。
作者: asd0112   2018-06-02 17:04:00
台灣認定較寬鬆 美國告成的機率不小
作者: ORK   2018-06-02 17:30:00
反正LM也會一直致敬下去~~沒人想提告~~~就是繼續縱容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8-06-02 18:21:00
商業利用很容易被解釋成非合理使用範圍的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8-06-03 10:10:00
改作也要有創意值得保護的智慧,才稱的上改作"著作"這種把人車換一換,我是不太懂那方面的創意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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