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risDavis (工業電風扇)》之銘言:
: 說到底
: 職業運動就是除了在比錢之外還有在比誰會玩規則阿
: 當初Scott Boras 讓Bryce Harper鑽洞提早進選秀,MLB官方也不能怎麼樣,因為沒有相關罰則
: 阿你今天這個優先議約權沒有罰則到底誰要管你,你出來靠盃能怎麼樣?我錢砸下去照樣挖
: 各大運動都有防範密約或是偷跑的相關條則
: 你沒有就是欠玩
應該不是罰則的問題吧
優先議約權我的理解是,同等條件下,授權人比第三人有更優先之權利簽約
簡單說,假設就算別的球團提前接觸,約定好以月薪10萬美金簽約
我有優先議約權的話,我可以用等同條件(10萬美金)簽約,然後別球團的約作廢
擁有優先議約權不是說只有我可以跟目標談約,而是別人談妥後
我都可以優先用同樣條件跟目標簽約。
重點是優先議約權竟然時效只到228,那大家很容易拖過這時間,
至少要延長到球季中才是。
我不是專業法律人,以上有錯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