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講賭球,就純討論球員桃色問題好了。很多人都說,球員的私事自己處理,和球員在
場上表現沒關係.
1.舉例蛙人,說真的蛙人也只是爬到女大生房間,算性侵未遂,也沒真的性侵成功,只是
女大生嚇一跳而已,兩造誤會和解就好,也不影響他之後在球場表現.
只是性侵為遂,為何這樣要開除?
2.球員約跑。
未婚就沒什麼好討論,男未娶女未嫁,就當雙方經驗值好了
已婚的球員,同樣也犯了,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其相姦者,亦同。」
也就是明確有插到別人,犯罪事實明確,這樣為何不用開除?
3 球員白嫖上酒店
單純就是價錢談不好,或是忘記帶錢,或是可能一方認知當晚酒店妹是女朋友,不用付錢
...
那為何這樣就開除????
其實中職是私人企業,要怎麼處理都ok,但是否應該把標準統一一下呢?
有明確犯罪(刑法)事實的就統一開除,才不會有其他球團看錯方向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