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有多少人現在真正希望五虎將被解約?

作者: jorda (酒大)   2017-10-24 00:59:47
比賽打完了來回一下你的法治精神
※ 引述《BlairWang (BlairWang)》之銘言:
: 原文43
: 一堆人支持解約
: 可見國人法治精神根本呵呵
: 所謂解約 就是有合約
: 有合約那就是有法律有關
: 那我請問
: 根據那一條這5虎可以隨便解約的?
要戰合約前
起碼先看過合約或手邊有合約
《職業選手契約書》
第二條〈目的〉:
「選手應以其具有身為職棒選手之特殊技能
並竭盡所能依球團之安排接受訓練暨依球
團及中華職棒大聯盟之安排參加棒球比賽
及參與活動,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
監督為球團提供服務,此為本契約之目的…」
第三條〈模範行為〉:
「選手認知:就中華民國而言,職業棒球比
賽為最重要之家庭成員共同休閒活動之一
職棒選手常為兒童、少年、青少年模仿之
對象,因此,職業棒球運動必須是清新健
康沒有汙點的正面運動,選手為履行自己
所擔負之上述重大社會責任,選手除在工
作岡位上勤勉誠實,保持最良好的之健康
狀況,遵守球團及中華職棒大聯盟各項規
定外,在個人行動上,正大光明的比賽及
運動精神上均應成為中華民國之模範。」
第廿一條〈球團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提前終止本契
約選手除應退還已收未到期的報酬外,並
應將簽約金加二倍退還球團:
一、選手違反本契約、球團規定、中華職
業棒球大聯盟規定者;
二、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
技術能力者;
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
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
行為者。」
: 先看大師兄
: 大師兄了不起帶頭對抗洋教頭
: 請問 中職 日職 韓職 美職
: 不爽教練的比比皆是例子舉都舉不完
: 有看過對抗教練就可以隨便解約?
雖然我也覺得不搭巴士或敢換44看沒啥大不了的
但依照上面2+21.1或21.3「鬥教練」鐵定違約
: 你可以交易 也可以放二軍冷凍這管不著
: 但解約是憑什麼?
: 講先來後到大師兄也是比史早加入中信
合約才是沒有什麼先來後到條款
有也太奇怪了吧XD
: 當初簽約時有說不得不服教練違者解約?
: 這種合約 誰簽?
這是中職標準合約
每個球員都會簽喔
: 再來看看蔣花
: 私德的問題理清了嗎?
: 沒理清就可以隨便解約
球團說有證據最嚴重可以解約
依照上面3+21.1或21.3
哪裡有問題?
: 這樣算是對球員或是球迷有交待?
: 還是隨便解約 大家眼不見為淨就河蟹掉了
你要搞懂遊戲規則啦
到了要不要解約的關頭
不是要對球迷有交代,是要對法官有交代
球員你被解約了
要馬你吞下去,不然就是打官司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球團憑什麼事由解約,有什麼證據證明事由存在
到時候去跟法官說就好,解約合不合法又不是球迷說了算
: 要嘛把問題公佈出來讓人信服
: 也告訴後輩以後私生活要自律不然就離開職棒
: 不然就把事情也講清楚說明白
: 讓球員再回到球場並保證以後不再犯
: 就這樣解約眼不見為淨 交待了什麼?
: 最後是達洪勝偉
: 達洪實力不夠就可以隨便解約
: 那合約是立假的啊
: 那日職 美職 韓職簽到大倫也全比照辦理好了
: 勝偉更好笑了 守備頂極 打擊也不會太差
: 還拿到盜壘王 就無故要被解約
: 我也是黑人問號
: 以後乾脆不用等合約結束
: 只要看他不爽
: 就以需要換血練新人為由將老將解約好了
這個你算有講到點,
但是,霸特
第十條〈能力之表明〉: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具有作為
一個職業棒球選手之特殊技能
,選手並明瞭其為球團之重要
資產。…」
這個球員應表明或「擔保」具有職棒選手的「特殊技能」
如果球團要硬幹
把實力跟特殊技能畫上等號(其實不是沒解釋空間喔看21.2也是)
以戰力外為由跟球員解約
同前所述,球員要馬吞下去另尋出路
不然就是打官司看法官認不認同這種解釋
: 推文也有人講的很好
: 大家平常都上班族應該都不想當奴才才是
: 結果還支持球團解約中信5虎
: 換個立場是你
: 你帶頭對抗經理
: 你下班吃魚喝茶被抓鬧離婚
: 你績效不佳
: 你除了年紀大也不知為啥
: 本來公司跟你簽5年合約 年薪100
: 但要跟你解約
: 你可以!?
總之,球團不會完全站不住腳
真決定要解約還怕你來打官司
作者: nickni (小天)   2017-10-24 01:01:00
現在好像都沒人講川川了欸? 爪爪打贏喵喵後 是否頭回來了?
作者: benson50913 (刀劍廚)   2017-10-24 01:01:00
川川
作者: tokyo2014 (男の景色)   2017-10-24 01:01:00
沒空
作者: wen33chen (ben)   2017-10-24 01:02:00
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技術能力者<用這就好
作者: ramDisk (這是一條不歸路)   2017-10-24 01:05:00
技術要怎舉證?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7-10-24 01:05:00
故意不充分是放水打假球的條款吧,他腰彎不下去你說他故意?
作者: wen33chen (ben)   2017-10-24 01:06:00
不用舉證阿... 要舉證最後去民事法院吵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監督為球團提供服務<沒做到中職合約本來就很偏資方
作者: DarkKnight (.....)   2017-10-24 01:11:00
川川
作者: ronray7799 (百變Q葫蘆娃)   2017-10-24 01:17:00
作者: socialheric (賣剎)   2017-10-24 01:17:00
21-3到法院去可以吵很久啦,不如先看有沒有人要交易真的再不行就是冰一年 沒事打這種官司幹嘛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17-10-24 01:18:00
上法院你要舉的東西可多了啦 哪可能去
作者: chihchingho (野原)   2017-10-24 01:19:00
不用這麼麻煩,有興趣的可以去看隔壁581的北院106重訴199民事判決,看完之後會覺得職業運動很現實
作者: newsnew (東寫西讀)   2017-10-24 01:24:00
之前爆料有說叫練球不練 應該也算
作者: BlairWang (BlairWang)   2017-10-24 02:19:00
推你 特地回我 雖不認同你 但你認真回 推
作者: rei196 (棉花糖)   2017-10-24 03:34:00
人家貼合約內容給你還不認同人家真夠不要臉的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7-10-24 07:27:00
不滿解約就上法院,當年武建州就告成功了不過告成功就是拿錢,球幾乎是沒得打了
作者: johnny6044   2017-10-24 12:43:00
大家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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