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總冠軍票劵遭竊,請球迷朋友勿購贓票

作者: tsailaw (髮菜?)   2017-10-10 14:50:45
: 推 ultratimes: 你知不知道那是贓物那是你家的事 10/10 13:40
: → ultratimes: 有句話叫 法律不會因為你不知道而無罪 10/10 13:41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證明你知道你買的是贓物,那是檢方的事
: → ultratimes: 買到贓物的就是共犯啊,你知不知道,並非所問 10/10 13:45
哪種共犯你要不要講一下?
: → ultratimes: 法律不會因為你的不知道他的存在而無罪,懂嗎? 10/10 13:45
良心建議
除了C洽以外真的別一直發言
不看棒球然後活在自己世界
不懂法律然後一直誤導大家
大家一直叫他大濕
好像真的以為自己是大師了
作者: GAIEGAIE (該該)   2017-10-10 14:52:00
那聯盟如前文中那樣趕人有問題嗎??
作者: WeAntiTVBS   2017-10-10 14:52:00
各領域專家捏 你不能嘴(無誤)
作者: anson8901 (棒球)   2017-10-10 14:52:00
法盲
作者: OguriYui (T8小栗推し)   2017-10-10 14:53:00
文盲吧,到處被打臉還裝懂
作者: polanco (polanco)   2017-10-10 14:54:00
不用跟凹大濕太認真啦 他只會一直講笑話丟臉而已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7-10-10 14:54:00
有問題啊 趕錯人了 純粹依照民法是原PO要自認倒楣追兇情侶不想計較而已 純就法律他們是可以告聯盟的
作者: orgre (哇操)   2017-10-10 14:57:00
聯盟也可主張是情侶偷的啊,會吵不完
作者: ponguy (●胖蓋●)   2017-10-10 14:58:00
法律科普給推
作者: evilgenius   2017-10-10 15:00:00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7-10-10 15:00:00
這不是大濕嗎? 原來大濕也常看球啊聯盟應該不敢啦 這樣以後就不只5次假球了 還可以法律野球聯盟
作者: Kyosuke (嚄咬阿雷雷咬阿雷)   2017-10-10 15:02:00
推法律科普
作者: andy89202033 (89202033)   2017-10-10 15:03:00
工作人員處理方式就算私下解決了 否則那情侶也會很麻煩
作者: lichai (雷迪咖)   2017-10-10 15:04:00
聯盟告訴方要舉證吧,難道是情侶要證明自己不知情
作者: andy89202033 (89202033)   2017-10-10 15:04:00
標準程序應該是報警 警察會當他們是嫌犯吧 回局裡去做筆錄如果報案人提供足夠證明票是失竊 那拿票看球的一定是第一嫌疑人啊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5:12:00
警察應該也很懶得處理這個 因為很難找到當初偷的人
作者: remvsd (~~~)   2017-10-10 15:12:00
推花時間導正錯誤觀念
作者: ORK   2017-10-10 15:15:00
只要是聯盟的票~除非你能證明我是偷搶而來~不然不能趕我走
作者: nightop (夜)   2017-10-10 15:15:00
這不是u大師嘛 反串到這裡來了啊
作者: Kevin0608 (FG134)   2017-10-10 15:16:00
U(x) 凹(o)
作者: ORK   2017-10-10 15:17:00
網路上轉賣的東西這麼多~是不是贓物~誰知道~~~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22:00
本文也只對一半啊..檢方自由心證你是否不知情情況下啦你買的票"特別便宜"這種前提下,沒你像的這麼容易幾乎都是收受贓物罪啦..光你為什麼買票來源不正常就沒甚麼好說不知情的了..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5:25:00
買票來源不正常? 轉讓轉售的這麼多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26:00
轉售轉讓正常物品很正常不過..你光引用第一句就會害死很多人了..事實上沒這麼容易U大的那一句不是不知情就不會沒有罪的確是超正確的
作者: tsailaw (髮菜?)   2017-10-10 15:27:00
哪個第一句?
作者: DOBBS (掛網限定)   2017-10-10 15:28:00
開賽前賠售是很正常的事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29:00
行為非出於過失或故意...這個不是你自己引用說了算檢方如果認為你貪圖便宜便利來路不明的票源本來就違法很多網路上的賣票行為本來就一堆不合法只是微罪人家不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5:31:00
那如果原價2000 結果你買到贓物是3000勒? 沒貪到便宜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31:00
辦這種無聊小事情而已..很多人喜歡把法條冠在自己的思維上..事實上法條都是給執法人員去執行的..就像臨檢合法性這種8卦吵到爆炸你以為貪小便宜就不會有過失我都想笑了..你去看看機車腳踏車行或是資源回收的收授贓物都是怎樣成立的好惹XDD
作者: DOBBS (掛網限定)   2017-10-10 15:35:00
微罪不舉是指已經到偵查終結的階段,買票行為不法沒有人抓,純粹是沒人檢舉。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35:00
來源不合法就是辦你你以為你說不知情就是無辜嘛?天真剛剛fuj哪種的還解釋跟凹的過去勒..都要買貴了一開始就把那些票當合法來源還更能解釋..事實上你知不知情是不是故意收受贓物都是檢方說了算...這個才是重點..別拿一個法條冠在自己身上..害人害己來源不明的票就是不要買..沒有知情不知情這麼容易光你買票來源不是合法管道你就惹禍上身了<--這才是重點很多有價證劵票據轉讓你還是先去研究一下..比較實在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7-10-10 15:41:00
這太難了啊 來源精準又便宜 天下有這麼多白吃的午餐嗎?
作者: jtch (tch)   2017-10-10 15:41:00
舉這種也不算有什麼意義 你只是說檢方怎樣都可以把你起訴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41:00
然後可以再去看看社會新聞..買假的餐卷那些人也不知情
作者: jtch (tch)   2017-10-10 15:43:00
為什麼又要看情況了呢 你跟人家談話就已經惹禍上身了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44:00
談話惹禍上身??證明你買的是贓物這件事超容易,接下來事證明你真的不是故意的情況下才是你要吃大便的開始...
作者: jtch (tch)   2017-10-10 15:46:00
什麼時候需要證明不是故意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46:00
總結U大的不是不知情就不會有罪 本來就是超合理的
作者: andy89202033 (89202033)   2017-10-10 15:47:00
因為理論上是無罪推定 可是社會新聞一堆有罪推定還記得因為警察抄錯車號上訴十年的菜販嗎?明明沒有充分證據 還不是判你有罪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10-10 15:50:00
按照正常合理判決的又不會出現在新聞上如果真的照印象中那種頻率的錯誤判決 法院早就被操翻了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5:51:00
自己都知道要修文了..所以U大的話本來就是合理的來源很重要..別天真以為不知情就會讓你無罪脫身事實上你去研究一下有價證券的轉售持有辦法就知道了所以我說了你的文章只對一半啊..U大他第一句超正確的共犯是有點過..但是如果他指的是一樣犯法行為也沒錯
作者: dailylily (Easy)   2017-10-10 16:02:00
問一下 買到假餐券有罪嗎?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7-10-10 16:04:00
這戰得有點久0.0
作者: henryc (Beweisverbote)   2017-10-10 16:08:00
講共犯不是有點過,而是「錯誤」。
作者: ck6a83 (河馬-西波)   2017-10-10 16:22:00
U大師都有人挺,反串成真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7-10-10 16:23:00
他是大濕啊
作者: ck6a83 (河馬-西波)   2017-10-10 16:24:00
共犯是這樣用的嗎
作者: cooldogy1973 (傑克)   2017-10-10 16:25:00
還要証明自已是善意第三者吧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7-10-10 16:26:00
那票就來源有問題了阿 非從官方購買還好意思護航你知道來源有問題還敢買 光這一點就無法解釋了吧非從官方買還說不是故意 說出來讓大家笑的吧U大講得有點過是真的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7-10-10 16:29:00
非從官方買的怎麼會是故意?臨時有事轉賣是不行嗎?
作者: ck6a83 (河馬-西波)   2017-10-10 16:31:00
共犯只是有點過啊?可以這樣用嗎?有法律系的可以講解一下嗎,感謝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7-10-10 16:31:00
過失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6:50:00
我又不認識U大是誰..不因人廢言有道理就是有道理共犯這兩個字就跟你知道黃牛票但是你為了想進場你還是會去跟他買..認真說不就是助長黃牛 說共犯也差不了多少
作者: apman (Apple潮爸)   2017-10-10 16:52:00
非從官方買的就一定有問題,那PTT上一堆換票賣票的表示??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16:53:00
合法來源跟一定官方本來就不一定要相同..笑惹多讀點書我手上合法的票我們兩造互相贈與買賣問題何來??XD你要跟私人買當然可以..私人比較有黃牛或是偽造機率啊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6:59:00
買黃牛票跟共犯差不了多少? 買黃牛票就變共犯?犯了什麼法?
作者: henryc (Beweisverbote)   2017-10-10 17:20:00
刑法上的共犯有其解釋,U板友的寫法是錯誤的。
作者: dailylily (Easy)   2017-10-10 17:33:00
跟黃牛買票就共犯www 多讀點書好嗎
作者: Moselle (Long Vacation。)   2017-10-10 18:33:00
u大吱對共犯的解釋會笑死民法老師
作者: Mazda6680 (SEALs)   2017-10-10 20:30:00
法律上的共犯本來就是太過..我早說過了!如果是助長黃牛那不就是簡易的說明嗎..一堆文組講的好像黃牛票買賣都很平常輕鬆一樣..不就是悲哀黃牛票非供自用轉售圖利..本來就違法了跟牛買票不是助長違法..
作者: lf2nick (0.0)   2017-10-11 09:42:00
專業理性 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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