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隻羊:目前海外FA僅三年,不該因人設事而且需要為球團與聯盟進獻技義務
鄉民方:能旅外拓展視野(順便撈錢)行銷中職,當然要改
其實雙方都有道理,那看一下日職的入札制度: (取自台灣棒球維基館)
凡效力於日本職業棒球聯盟的選手,在尚未取得海外自由球員資格時,
若想挑戰大聯盟,由大聯盟透過公開競標的方式,向日職買斷球員。
凡有意前往美國挑戰大聯盟的日職球員,須向球團提出申請,待球團同意
並轉達大聯盟後,開始祕密競標作業,由競標金(也稱入札金)最高的球隊得標。
待日本職棒球團同意競標球隊所提出之得標金額後,得標球隊將有30天與球員的
獨占交涉權。而此競標金將在球員簽約後,由大聯盟球隊支付給日職的原球隊(但
若最後未能簽約則無須支付)。如果最後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該球員至隔年的1
1月1日前均不能再提出申請。
==此為舊版資料,已查證新版為只要競標球團達到最高競標金額2000萬美金
都可以交涉===
如果比照日職,一樣是海外FA之前都可以入札,雖然新版規則已經修改,但舊規則
讓同意權在球團這邊應該比較適合目前中職的情況(就是大家各退一步)。
也就是說,今天即使3支球隊都開價搶大王,但是金額太子覺得不滿意,一樣可以打槍
這些競標的球團。除非等到海外FA,想要的球團轉隊費照規則來就好,同意權就變成
在選手這邊。
這樣看起來實在沒有任何不修改的理由,因為母球隊又不是傻子,當然是價錢要符合球隊
利益才有可能放人。而且此一制度如果順利開展,各球團更想多養一些在海外FA前就先賺
入札金的選手。
如果順利推展,搞不好到時候球團方面會要求延長海外FA年資,到時候或許有機會談個折
衷的方案讓國內FA年資縮短(現行的9年實在太長了,如果是海外5年國內6或7年應該是比
較適合台灣球員的年資)
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今天如果不是大王+lamigo行銷得宜,不然也不會有提出入札的
討論空間。職業運動需要更多的改變才會更有話題與活力,對比不想改變的會長,我覺
得...你還是回去當政客比較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