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6.03.17 CPBL球員工會座談速記

作者: Lectured (生無憾 願)   2016-03-18 01:26:50
原網址:http://0rz.tw/eEwp6
當場邊聽邊打,由於很多發言人剛好都認識,所以會有名字。
如果有記錯或是誤會發言的意思,還請參加者多指正,謝謝!
(2016.03.19 應大家指正增修)
1 新人選秀問題
1.1 體檢:常常球員要跑很多醫院,各球團要求也不一。
1.2 大學生招募:時間難以接軌。
1.3 球隊太少:供給嚴重大於需求,球團佔盡優勢。
2 二軍、薪資、球員人數
2.1 應有升降限制、二軍不要打假的(陽建福打擊,沈鈺傑守一壘)
2.2 薪資下限
2.3 人數下限上限皆應提升
2.4 QA
2.4.1 余宗鳴律師:目前的稅制對球員不公平,應允許球員得主張執行業務之成本。
3 續約問題
3.1 單方續約權合約:目前都是一年一簽(定期),而且都是年底才講(規章22條)。
3.1.1 實際案例:林智勝2011年缺席開訓,但其實是他認為球團沒有續約。
3.2 非完整年度合約
3.3 換約時間漏洞:規章第八章第三條,可以在開賽前三天續約。
3.4 缺乏保留名單制度:導致球團拖延簽約
3.4.1 參考:日職規章第69條,球團於11月30日前向聯盟遞交保留選手名單(用以特定談
約對象),12/2聯盟公告各隊名單。
3.5 引申:
3.5.1 球員能否要求簽半年合約?
3.5.2 球員合約期滿,不續約或終止時,球員身分?聯盟規章未規定戰力外名單之定義,
僅有一般性釋出與無條件釋出。
3.6 工會目標:
3.6.1 不應該存在非年度完整合約
3.6.2 明確規範換約時間規範
3.6.3 設置保留名單
3.7 部落客
3.7.1 大砲軍艦主義:康明杉的官司為例,球團先讓人跑不掉,再慢慢談合約。故換約時
間應設定最晚完成時間,否則就可以進行球員交易。以及薪資上限與豪華稅作為補
償。坦白說,薪水談不下來對球團是傷害,應盡量避免。
3.8 現場球迷發言
3.8.1 A球迷:CBA其實是一種定型化契約如FA,故應該要去控管契約。
3.8.2 工會顧律師:基本上球員沒有議價能力變動契約內容。
3.8.3 劉俊英律師:最近法院(紀錄者按:台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判球團與球員是委任契約,相對的收入卻被定性為薪資。
4 肖像權與申訴仲裁
4.1 肖像權
4.1.1 規章第14 15條,過度限制球員權利如報章雜誌宣傳、廣告等。
4.1.2 比較法:
4.1.2.1 美國工會可參與商品銷售分配比例。
4.1.2.2 日本:2002年曾有肖像權返還訴訟,但被判敗訴,不過因為輿論、球迷的影響,
如羅德隊球員反而最終取得比訴訟中主張更佳的結果。
4.2 二軍扣薪
4.2.1 規章11條,賦予球團扣薪權。再加上定型化契約。但可能因過度控制而無效。以目
前的下放二軍來說,最高可以扣薪50%。此外,因為規章沒有規範如何扣薪,而令
各球團片面決定如何下二軍。
4.2.2 案例:林英傑、林其緯下二軍扣薪。此不當制度為勞資衝突的主要原因。義大上訴
時,表示其要挑戰的是制度,因為義大跟著制度走卻無法執行,很幹(紀錄者按:
三小?)。
4.3 申訴仲裁
4.3.1 現行規章受理仲裁的單位不符我國仲裁法之規定,會導致仲裁判斷沒有法律上拘束
力,而架空仲裁制度(也就是還是要上法院)。
4.3.2 參考:2016.1.23 徐正揚報導
4.4 目標
4.4.1 應有有未穿著球衣時的肖像權
4.4.2 規章明定球員分配利益比例
4.4.3 分益權利
4.4.4 下二軍時不應扣薪,換約確定增減協議。(高志綱:例如今年被扣薪5萬,明年新
約又被減,[1]其實就是一隻牛做兩層皮)
4.4.5 引用外部仲裁機制或另設機制
4.5 討論
4.5.1 部落客
4.5.1.1 活力熊:美國商品行銷都是球員跟球團約定比例。另外如陳偉殷代言手表廠商,
理論上馬大魚跟金鳥是不會去跟他分紅的,但我國球團就會,甚至分的紅比球
員多,導致球員不想打造個人品牌。目前CPBL球員多半沒有經紀人,更導致談
判不對等。其實這個結果,會是球員跟球團的雙輸。
4.5.2 現場參與者
4.5.2.1 陳星翰律師:規章14條其實是用球團間的規定約束球員。此外傑出旅外球員是否
需要更詳細的定義。
4.5.2.2 李志峰教授:申訴仲裁部分在2014年黃鎮台會長時期就已經在修正,否則沒有拘
束力。實例:張天霖跳槽台灣大聯盟,興農仲裁勝利,但法院認為這個仲裁判斷
不符合仲裁法,故無效。當時我跟陳俊池秘書長拜訪仲裁協會,仲裁協會初步答
應願意做運動仲裁。此外,調停(mediation)這個概念是日本來的(調停人是日
職總會長跟兩聯盟會長,球員幾乎沒有贏過),畢竟日本人個性低調。重點在快
、紛爭一次解決,建議還是以設計仲裁為主。
工會劉律師:問題是仲裁相當專業,是否難以找到資格符合之人?現在的聯盟內
部調停其實也有存在實益。
李志峰教授:可由仲裁協會代為受訓,聯盟跟工會可以每年推出一定的仲裁委員
。至於調停,問題在於聯盟本身就是資方所支持的,會長一換人,可能整個就翻
掉了。
5 任意引退與讓渡
5.1 任意引退
5.1.1 規章ch20 art. 127~128,事實上有點像是競業禁止,而且可以在季中執行。現在
變成了球團逼球員任意引退。
5.1.2 比較:
5.1.2.1 日本:任意引退三年後就成為自由球員。
5.1.3 案例:沈福仁、余賢明。事實上這個制度只是怕戰力跑去別的職業球隊。
5.2 讓渡制度(紀錄者按:其實就是超渡)
5.2.1 規章ch18, art 98, 101
5.2.2 比較:
5.2.2.1 美:waiver,有很多保護措施如rule,讓渡後下放,選擇權等。
5.2.2.2 日:規定跟台灣差不多,但十年來沒執行過,唯一的一次申請被聯盟球員,因為
傷害球員權益。
5.2.3 案例
5.2.3.1 曾華偉、蔡豐安、郭勝安…相當多人,2006年迄今已有33人被讓渡。其中蔡豐安
是因為涉及簽賭被球團用讓渡方式解約,曾華偉、郭勇志則是謠傳因為成立工會
而被讓渡。問題在於,如果是默契式的讓渡,就變成實質封殺。事實上封殺球員
的方法很多,不需要這個。
5.3 建議:
5.3.1 任意引退
5.3.1.1 任意引退可累積FA
5.3.1.2 契約油源球團保有
5.3.1.3 任意引退球員返回CPBL不須原球團同意
5.3.1.4 FA不需申請,年資到自動生效
5.3.2 讓渡:廢除讓渡
5.4 討論
5.4.1 彭政閔:好的制度可以帶來雙贏
5.4.2 專家部落客
5.4.2.1 陳子軒教授:這些詞其實都是日本漢字直接用中文再自己解釋。基本來說引退就
是退休,原因本來就可以有很多種,家人、照顧身體甚至從軍都有可能,但不能
是「被退休」,就像是離職跟資遣的關係。就此,美國制度就很完善,台灣不完
善而且有潛規則。
5.4.2.2 選手村:讓渡的考慮時間要延長,球團撤回讓渡時就應視為續約,此外讓渡後的
薪資應受保障。自由引退部分,球團應無條件同意,任意引退後加入他隊的年限
限制應縮短。旅外球員的部分,應有針對旅外的FA認證機制。
5.4.2.3 政典:旅外的FA真的要多想。
6 薪資仲裁與自由球員
6.1 薪資仲裁
6.1.1 我國:如果做了,也不知道會怎麼走
6.1.2 比較
6.1.2.1 日本:用的是「調停」,但其實很少用,都是私底下橋。
6.1.2.2 美國:滿三年就可以申請。
6.1.3 案例’:今年一月的幾個FA案例。但現實是,能拿到FA又補償的,坦白說沒幾個。
仲裁制度本身的實益,就是落實球員身價。
6.2 自由球員年限
6.2.1 規章art 135, 要累積到9年,每年125日才能申請。
6.3 自由球員補償金(轉隊費)
6.3.1 Art. 149, 150。實例為林智勝今年轉隊時中信應負擔之轉隊費,但其實聯盟也不
知道要怎麼辦,所以也是林智勝問了才開始研究。
6.3.2 國外狀況:
6.3.2.1 日本:28人保護名單,補償分ABC三個等級,以球團內薪資排名計算,前段補償
費高,後段免補償。未來的目標是完全不用補償費。但中職不論是誰就一律是
250%轉隊費。
6.3.3 子維補充:以林智勝為例,要先選人還是錢?其次,球團這次提不出保護名單,因
為合約還沒簽成,所以沒有已確定的球員,結果就是喬喬喬。
6.4 建議目標
6.4.1 一軍登錄滿三年應開放申請薪資仲裁
6.4.2 降低FA年限(胡金龍:九年,真的很久。我回來時都28歲了。)
6.4.3 FA補償金分級制度
6.4.4 明訂保護名單及換約時間辦法,落實補償制度
6.4.5 二度FA得縮減補償
6.5 討論
6.5.1 政典:球員年資是應該可以參考的值。此外應該要有人的補償。
6.5.2 陳子軒教授:問題在於,年的定義權在資方手裡,如小熊的Chris Bryant, Evan
Logeria。FA的補償,在美國多半是用選秀權作為代價。而此也跟薪資的公開透明
有直接關係。
6.5.3 李志峰教授:自由球員會涉及年資計算,所以像是DL制度就是個重要的機制,如郭
泓志曾在MLB受傷時先被降3A再轉DL,就被工會抗議。此外waiver制度可以保障球
團不隨意下放。薪資仲裁的部分,基本上只能是正反方選一個,避免過度抬價。
(紀錄者按:例如球員要500萬,球團300萬,仲裁判斷不能選400萬,只能選500或
300萬)此外,美國仲裁明文規定判斷時不能考量球團財務狀況。
6.5.4 不知名球迷B:1. 該訂的期限要訂,2. 不該訂的不能訂(如本土球員註冊限制)
7 總結:
7.1 胡金龍:要求聯盟比照美日韓成立勞資關係部門,訂定勞資關係規章。做這些事情是
為了整個聯盟跟未來。輸日韓…真的很不甘心,韓國真的進步很快,我們卻都在原地
踏步。
7.2 趙子維:很多的個案,應該要設想一下當事人的感受。其實恰恰可以不用參加工會,
但他真的很付出;胡金龍一上任就幾乎都在開會,無非就是想讓環境改善。人力銀行
曾經調查過,職業運動員是很多人希望從事的行業,但我自己真的不敢鼓勵小孩進
CPBL。我們會繼續努力,今天資料都會上網,請大家多分享。
7.3 政典:如何讓球團踹共?
7.4 胡金龍:這次座談是個起點,其實第五、六隊進不來,是否是因為規章的關係?既然
六月要改規章,就要做點事。
[1] 規章規定最多減三成,但要用減薪前或後?
另外補充陳星翰律師的書面說明(他沒有PTT帳號)
1.關於中職選手契約第14條第2項「前項照片、影片、表演之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均歸
球團所有…」這條我們一般理解為選手參與宣傳活動之肖像權,但細繹後發現本條項寫的
是「著作權」,而非肖像權。然而,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原則上屬於著作人於著作完
成時即享有,系爭契約中規定之著作權既非選手亦非球團得片面決定歸屬,所以此處「著
作權」三字顯為誤用,否則形同以選手與球團間之契約逕自取得著作人之著作權。
2.傑出旅外球員之標準應具體明確,例如:在美職25人名單登錄天數、日職一軍登錄天數
、選手受國家隊徵召之次數、參與國家隊所獲得之名次等綜合判斷。若僅由聯盟會長一人
享有提案權,實難以預測,何人能順利獲得提案討論,而何人自始沒有機會獲得提案。倘
有明確之標準可循,凡符合資格者均得進入常務理事會討論,俾利有意加盟之旅外選手自
行評估,衡酌以何種途徑加盟中職較為可行。由林威助、許銘傑選手當年加盟中職之歷程
,即可體認將傑出旅外球員標準明確化之重要性。
作者: ji31g42go61 (誰是我)   2016-03-18 01:34:00
推認真。
作者: kyle123 (..)   2016-03-18 01:37:00
辛苦了
作者: georgewu (奧斯汀糾舉物)   2016-03-18 01:38:00
推! 辛苦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3-18 01:38:00
最最重要的是趕快弄好新球隊的加入規則
作者: cobras638 (☑不挺台綜板)   2016-03-18 01:38:00
厲害 妳好認真&辛苦了 (鼓掌)
作者: mrchica (曲卡)   2016-03-18 01:39:00
作者: okajimatt (Shohei Otani #11)   2016-03-18 01:40:00
推用心
作者: WillWaiting (Creep)   2016-03-18 01:41:00
Waiver not weaver
作者: campdkny   2016-03-18 01:41:00
辛苦了
作者: spurs2120 (Fundamental)   2016-03-18 01:44:00
Waiver,然後小熊那個是Kris Bryant
作者: ddreamer (ddreamer)   2016-03-18 01:47:00
推整理
作者: ohruin (BamBam)   2016-03-18 01:48:00
推整理 4.1.2.2 有點看不太懂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16-03-18 01:53:00
4.1.2.2應該有漏字,印象中是在說 因為訴訟有造成球迷間的熱烈討論,所以就算最後敗訴了卻得到比原本訴訟上要求還好的結果
作者: Tokuseki (世紀大魯翁)   2016-03-18 02:26:00
我應該是坐在你旁邊XD
作者: wadeheat (wadeheat)   2016-03-18 02:36:00
用心推,太棒了
作者: super1315566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2016-03-18 02:58:00
用心推
作者: combro40 (combro40)   2016-03-18 03:45:00
推辛苦了
作者: kaojet (鄉民可能改變世界嗎?)   2016-03-18 03:49:00
活力熊不是轉職成英雄漫畫部落格主了XD?
作者: Dawei1165 (愛新覺羅與葉赫那拉相遇)   2016-03-18 07:18:00
Waiver喔!
作者: tung2008 (tung2008)   2016-03-18 07:59:00
這篇請M好嗎? 這等於是中職進步的目標與展望了,雖然有難度,但已經把重點都提出來,現在就希望各領隊能重視說真的,如果為了改革,來一次大罷工,我也認為值得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3-18 08:05:00
我猜 更加結果 => 更"佳"結果
作者: ben1013 (二代龍)   2016-03-18 08:16:00
作者: princessnake (蛇* #11本命)   2016-03-18 09:42:00
推律師是學長!!!!!!!!!!!!!!!!!
作者: sjlee1127   2016-03-18 09:58:00
推 問題是四球團都願意買單嗎
作者: Mybook (賣布的)   2016-03-18 10:25:00
認真 推
作者: ohruin (BamBam)   2016-03-18 22:22:00
謝謝解答 順便再推一次整理
作者: ddkkz2003 (eyebear)   2016-03-19 00:30:00
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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