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FA轉隊補償 楊培宏:選擇權在新球團,兄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04:41
簡化版
舊球團(Lamigo、義大)選擇方案
A. 只拿錢(22.1)
B. 拿錢+人(22.2)-> 新球團提供名單->舊球團挑人,簽約事宜(22.2後段)
->舊球團不喜歡名單外的人,決定不挑,改回
只有拿錢(22.3)
至於22.4是當有兩個球團有選擇可能時,誰先誰後的問題
給舊球團選擇補償方案的理由:
1.原本條文雖然用新球團當主詞,但這條主要規範目的在於告訴新球團怎麼賠
並沒有賦予新球團選擇的意思
2.如果給新球團選,那麼22.3這個規定,會相當不公平
因為22.1跟22.2會差到50%(250%跟150%;125%跟75%)
可是如果選人+錢,最後卻對名單外的選手不喜歡的話,這個風險會讓舊球團現賠25%
(因為22.3只多補償25%),這樣的風險為什麼要讓舊球團承擔呢?
我覺得就是在於前者他有選擇權時,才會顯得公平。
至於其他流程跟理由的討論,歡迎看我前一篇有點長的說明。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1:06:00
義大領隊 : 主動權看來來中信 你打這麼多幹嘛你有比領隊懂??他還是當事者哩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07:00
他是當事者,但是不是訂這個規章的人啊XD我是象迷,最後解釋成兄弟選對我更有利...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1:07:00
那你是定這個的人??他們沒給法務看過敢亂講義大 中信 可不是阿貓阿狗財團
作者: hk129900 (天選之人)   2016-01-13 21:08:00
EDA領隊都能取消個人獎金了 感覺像個棒球圈外人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08:00
他們法務未必強阿,這個規章難道中職法務不用看嗎
作者: KotoriCute (Lovelive!)   2016-01-13 21:08:00
這樣解釋有先射箭再畫靶的嫌疑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1:09:00
簡單講 中信 義大 同立場 LM 也不用盧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10:00
這篇是純就條文解釋,提出我個人的想法囉
作者: kevenchia (萬應白花油)   2016-01-13 21:10:00
別吵 問題在聯盟 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pujos (lks)   2016-01-13 21:10:00
中職共識決,兩票沒穩贏,八成各退一步而已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11:00
如果2:2,看新聞結果就是給會長決定,看看台大法律書卷獎的會長有沒有比較會解釋條文...
作者: Kapersky (卡巴斯基)   2016-01-13 21:11:00
沒共識 舊吳志揚決定阿 他會忽視票數多的一邊??
作者: crazy0228 (flyriddle)   2016-01-13 21:12:00
錢拿ㄧ拿,該加薪的加薪,做年菜的做年菜,這樣好不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1:12:00
我看誰選方案也是50 50,所以義大說的也沒錯,有可能是中信,但他沒說不可能是Lamigo XDDDD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13:00
KotoriCute說得很好,不過我是站在FA補償的目的去想以及新舊球團雙方權利的平衡之下去做得判斷
作者: QQdragon   2016-01-13 21:15:00
2:2 就跟瘦肉精美牛一樣 由金平關鍵一票開放進口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6-01-13 21:15:00
這才是原本補償的精神 好像讓新球隊決定是條文的漏洞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1:15:00
我待會再會篇吧,說明解釋方法論跟契約條文權利義務主題的通常法律寫法。我懷疑吳會用多數決XDDD
作者: kevenchia (萬應白花油)   2016-01-13 21:17:00
現在吱吱在怪楊神玩文字遊戲 真的有人會是非不分到這種地步耶XD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1:23:00
如果由舊球團挑人,還會有舊球團不喜歡的問題?是半夜吃西瓜?法條是寫“讓”,也就是人選也是由中信指定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1:27:00
讓出跟選擇還有名單這些用詞確實都很衝突,這應該是共識XDDDD。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27:00
這個爛規章,你只用單一字眼去解釋,會出很多問題舊球團選補償方案,當然還是會有最後後悔的可能阿因為提補償方案後,才有25人名單,如果你用6JT的想法youbi的質疑就是對的,所以我在前一篇說6JT的解釋錯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1:40:00
一定是我講的由新球團決定!如果人選是由舊球團決定,那談不成,還要付25%金錢,你覺得當初的領隊會讓己隊吃虧嗎?當初凝定FA規章,各領隊心理都預設沒人可以成功,所以訂定的條款都是新球團有主動權或是優勢權!反正沒人會FA成功啊!不然沒人,還是能拿25%的錢,你以為興農 洪家 LM很有錢啊!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1:53:00
你好像沒看懂
作者: yankeefans (洋基粉)   2016-01-13 21:58:00
所以就是個亂七八糟的規章 前後的文義解讀自相矛盾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2:32:00
正因如此就更不能用單一文字的解釋去解讀要用fa的目的跟整體體系去判斷
作者: davidrick (舖ㄘ)   2016-01-13 23:26:00
如果是由舊球團挑方案,新球團再提25人名單就有可能會不喜歡阿"提供之選手"無法解釋為特定一位選手,有可能是25人名單之位的選手 的意思
作者: azym (ddd)   2016-01-14 00:48:00
中職規章是體育老師擬的XD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4 01:07:00
原來如此,這樣的話不意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