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peter (常駐程式)
2015-11-13 20:06:33趁12強休兵日 想請教一個問題
目前MLB選秀還不是世界選秀
王建民 陳偉殷 都是未經選秀會登上大聯盟的球員
記得王建民時期
那時候在MLB待滿三個球季 可以取得薪資仲裁資格
待滿六個球季取得FA資格 才能和別隊談合約
陳偉殷則是在日職取得FA資格 直接和金鶯簽四年合約
四年合約執行完畢 直接取得大聯盟FA資格 可以和別隊談合約
但是陳偉殷之前並沒有MLB資歷 應該也算是MLB廣義的新人
那為什麼不用待滿六個球季就能取得FA資格?
兩個案例有什麼區別 是適用不同的規定嗎?
還是大聯盟的FA規則有所改變?
請教一下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