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葉丁仁條款

作者: smartanko (誰能比我寬)   2014-04-03 10:12:51
「新人選拔辦法」第104條違反契約交涉權(葉丁仁條款):
「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而逕與
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之球團在三個月
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三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球員締結契約者,該球員
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
再看看今天自由的報導:
「如果倪仔選擇回台加入中華職棒,依規定只能加入中信兄弟象。」
但如今兄弟象已轉手給華翼娛樂(中信)為中信兄弟
若倪福德真回台加盟中職
從規則和聯盟的認定來看,已非當時選入倪福德的原兄弟象球團(洪家)
如果屆時聯盟認定,倪福德適用這一項條款
聯盟就應全面性的延續這些有轉手過的球團,前東家的紀錄
(也就是認定前東家與新東家皆屬「同一球團」)
Ex.義大犀牛與俊國熊、興農熊、興農牛僅經營者不同,實屬「同一球團」
因此紀錄應一併追朔
同理,誠泰Cobras(誠泰太陽)與米迪亞暴龍應屬「同一球團」(目前已解散)
Lamigo(La new熊)也應將紀錄追朔至第一金剛時期
但目前看官網上的認定(設置),只有中信兄弟的紀錄有所延續,
其他有轉手(非解散)過的球團均沒有
如果Ni想回台但因種種因素而相當不想披黃衫(純腦補)
也許可以針對這點下去向聯盟提出仲裁
讓聯盟去定奪中信兄弟和兄弟象,是否屬同一球團
話說轉手這麼多次,聯盟也應該針對這些轉手過的球團「認定規則」明文規定
是要由新東家定奪、還是一律不承認舊東家為同一球團、或是直接延續
應該要公開說明清楚,否則只會再發生之前郭泓志條款的爭議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04-03 10:15:00
重點在錢啦 如果有錢又有名 怎會不想披黃衫
作者: polppk (老湯愛老包)   2014-04-03 10:16:00
張誌家跟TML的太陽(後cpbl金剛)有約,但也可以被lanew簽
作者: asd0112   2014-04-03 10:17:00
講這些都是多餘的 錢才是重點
作者: overseaking (滷味粉)   2014-04-03 10:17:00
張誌家表示:
作者: marsai3 (布丁肥肥)   2014-04-03 10:19:00
看看王溢正這問題不就解了?
作者: fisikiki   2014-04-03 10:21:00
中信兄弟跟你本文列的其他公司不同 兄弟在中職登記的公司
作者: fisikiki   2014-04-03 10:22:00
從頭到尾沒有不同 而其他球團在中職登記公司可是有轉換
作者: abc33211 (大蕃薯)   2014-04-03 10:24:00
王溢正也是這條啊 他先選秀才旅外的
作者: Amilous ( )   2014-04-03 10:26:00
球隊轉賣,當然權利也會轉移
作者: elong (人只是需要被需要)   2014-04-03 10:30:00
球隊轉賣 契約跟權力也會一併轉移 除非特別列出
作者: overseaking (滷味粉)   2014-04-03 10:34:00
兄弟是轉賣非解散
作者: brother999 (其其)   2014-04-03 10:40:00
只是換老闆..本質還是一樣..不要想太多了~
作者: jkhcc (老師)   2014-04-03 10:43:00
你自己都說轉手了 球團的權利當然也跟著轉手
作者: GsJames (大坪林書豪)   2014-04-03 11:09:00
反爪大軍所剩無幾 Ni再去兄弟酸酸要崩潰惹
作者: master0101 (master)   2014-04-03 11:11:00
照這說法 轉手球員全部變自由球員了?
作者: chdc ( )   2014-04-03 11:12:00
權利打包一起賣了阿 不然原兄弟球員不都全變自由球員?
作者: saiszu1028   2014-04-03 11:17:00
有重簽吧?
作者: bryant780113 (鍵盤鄉民)   2014-04-03 11:17:00
兄弟只是轉手未解散 加入兄弟無誤
作者: bryant780113 (鍵盤鄉民)   2014-04-03 11:18:00
如果兄弟解散NI就要選秀或特案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4-04-03 11:22:00
現在麻煩不在這條款 在於中信兄弟本身妾身未明 中信想拉走老兄弟就要陳認自己承襲兄弟,但這又與搶倪的主張互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4-04-03 11:24:00
斥...因為倪是中信的人 中信兄弟又要在反陳認源自中信?
作者: ultratimes   2014-04-03 11:24:00
不覺得兄弟轉手超無感的嗎?連球衣隊名都沒換
作者: marsai3 (布丁肥肥)   2014-04-03 11:25:00
中信買下兄弟,兄弟的資產以及負債必須概括承受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4-04-03 11:26:00
照理說選倪的中信鯨已解散,中信兄弟只能承繼象的權利
作者: marsai3 (布丁肥肥)   2014-04-03 11:26:00
既有權利也是資產的一部份,因此倪無爭議無誤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4-04-03 11:27:00
25年還在草創 這些細項應該要明文搞的一清二楚...不能老是有操作空間.
作者: AA000162 (原粹)   2014-04-03 11:28:00
倪應該適合郭泓志條款
作者: leon801028yy (RealG)   2014-04-03 11:41:00
倪是想統一吧
作者: chigo520 (CHIGO)   2014-04-03 11:44:00
"同意參選" 印象中倪是被強迫參加的這點就不合
作者: lovesunnys (波貓)   2014-04-03 13:18:00
兄弟是轉手經營團隊 又不是解散重組...XD
作者: lovesunnys (波貓)   2014-04-03 13:20:00
新東家當然延續舊東家條款阿 這有什麼難理解!?
作者: jianoon (我只想爭口氣)   2014-04-03 14:11:00
就用回中信的名義就好了啊 他本來就中信的選手 才不是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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