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到威助和許銘傑不能用特案回來,就有點惋惜。聯盟用特案讓小小郭回來,雖然
立意良好,但還是少了點法治上的正當性。
如果要有一個標準來界定「優秀旅外球員」,大家覺得大概怎樣的標準會比較好?(不知
道前幾天有沒有人討論過?> <)
我個人在想,如果標準訂為:需在NPB一軍登錄滿三年(旅日)、或在MLB登錄滿兩年(旅美)
O不OK呢?畢竟就算是年年上MLB觀光的4A選手,能在MLB待滿兩年也已難能可貴。日職也
是,可以滿三年的一定是旅日不只三年的選手。這樣夠格稱為優秀旅外了嗎?
還是說要在國際賽有優秀表現?(入選一級賽事超過兩次)不然,小小郭的特案恐怕難以讓
人心服,而陽岱鋼可以為優秀旅外,許和林卻不行,讓人不禁覺得此特案沒有一定標準,
恐怕也只是在看名氣而非實績吧?(威助:我打經典賽時中華打比較爛錯了嗎)
至於旅外簽約金、損失幾輪選秀等等有點太複雜,先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