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認真討論一下
我拿本壘攻防戰來做個對照組
捕手在跑壘員意圖回本壘,用身體保護本壘板
以腳"阻擋"住跑壘員第一時間無法以身體觸碰到本壘板
這個舉動合理無誤
郭永維這個CASE在於
他的腳直接踏在壘包上了
不知道有沒有棒球規則強人對於這種CASE的解釋?
我個人解讀是防守方不能這樣將身體卡在壘包的正上方
不然有構成妨礙跑壘的嫌疑
本壘那個CASE的點在於,捕手只是將腳擋在跑壘員前方,並沒有將身體蓋在本壘板上方
但郭這個CASE是,他腳直接踩在二壘壘包上,造成王峻杰無法確實踏在壘包上
(當然我相信郭不是故意將腳踏在壘包上的,沒有人可以反應這麼靈敏)
是不是有構成妨礙跑壘的問題?
再來,如果沒有構成妨礙跑壘,那麼以後防守方都可以將身體直接置於壘包上?
如果以上都成立
那麼裁判的改判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第一時間本來就是出局
裁判只是改判而已
我個人覺得最大的問題是
怎麼可以將腳直接放在壘包上面阻礙跑者回壘...
這個比較舉動比較少見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