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ji (加油....)》之銘言:
: 恩恩....
: 我覺得這樣真的太可怕了...
: 法院已經判他沒有罪了...
: 卻要被貼標籤....
: 沒有罪 代表 他是清白的人
: 中華職棒這樣是不是 打 司法一個巴掌呢??
中華職棒沒那麼偉大打司法一個資格
被判無罪的人卻不能回到球場
是因為中華職棒採取所謂的高道德標準
我完全同意職棒球員必須採取高道德標準
但是必須回過頭想一件事
高道德標準=司法制度的傳喚、飭回、交保、起訴、有罪、判決確定嗎?
刑事偵查、審判制度的目的是在判斷被告是否犯罪
整個制度設計上也是因為這點而出發並不考慮其他因素
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完全以上對下的優勢地位
蒐集證據、釐清事實並單方面決定是否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是這樣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
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是這樣規定:「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有犯罪嫌疑他就「應該」起訴,沒犯罪嫌疑就「應該」給不起訴處分
原則上不存在明明就有犯罪嫌疑卻允許檢察官高抬貴手的空間
套句律師界的俗稱,檢察官是偵查中的神,在他的偵查庭誰都不能觸犯天威
但是即使他在怎麼神,檢察官都沒有決定你有罪的權利
因為偵查中地位上的落差,讓辯護制度不能也不應該完全的發揮
一切等檢察官起訴後進到法院,透過所謂三面訴訟的制度
被告辯護人方與公訴人方處於地位平等,
再就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以及蒐集到的證據足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來攻防
至於法院判決有罪的標準則是所謂的「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
白話點來說,法官必須認為依照卷宗的事實證據看不出被告有無罪的可能
跟檢察官起訴的標準比較一下
只要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必須要起訴,
但法官要判被告有罪卻必須站在被告是不是無罪的立場想,
只要懷疑被告可能是無罪,就不能判被告有罪
也就是說,制度設計上本來就不是要求起訴有罪率達到100%
本來就存在證據不夠直接,但是卻不能排除被告犯罪嫌疑的刑事案件
這種案件毫無疑問應該由法院處理
陳峰民無罪之後,棒球版上會出現各種反應本是無理所當然
但我其實是想幫辦此案的檢察官說點話
縱然他所起訴的陳峰民被判無罪了
但不應這樣就說他胡亂起訴,就此扼殺一個球員
除了前面所說的檢察官對於有犯罪嫌疑就必須起訴的制度設計外
不要忘了
他可是讓一大批黑象、黑熊的球員自己認罪,
掃掉了雨刷集團
如果今天那一批球員也採取寧願被起訴進法院見真章,
只要有一個被判無罪就好(就假設擁有很多球迷的黃正偉就好)
多少黃正偉的球迷就會繼續相信實際上有做但是無罪的黃正偉
這對那些因判決而改變想法的球迷是多麼情何以堪
請不要因此而抹滅他對職棒的貢獻
還有我必須聲明我不知道陳峰民的案情,
被判無罪是確實沒有放水還是證據不足以證明有放水,我無法推論,
請不要因為拿黃正偉舉例就擅自認為陳峰民會是後者的情況
最後回到我說的第一句話
中華職棒沒那麼偉大打司法一個巴掌
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交保甚至起訴的要件
都沒有規定除被告為中華職棒球員外不在此限
司法制度是要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犯罪
高道德標準是要決定一個球員能不能繼續打球
兩者可以相提並論嗎?
中職甚至棒協將處理涉及假球案球員的方法和司法制度掛勾
飭回、交保、起訴、有罪判決的意義本來就不在這邊
自己不去建立一套遊戲規則
讓球員或辯護人對著檢察官說不要交保不然我會被開除
讓陳峰民說無罪了卻不能還我工作
讓球迷明明也是贊成應該對職棒球員採取高道德標準
卻不得不跳入這個起訴就該滾蛋的陷阱來背書
中華職棒還在草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