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作者: chngyh (來自橫濱破倉庫的路人)   2009-11-30 02:58:09
請有興趣的大家再忍耐一下長篇大論,對日職制度沒興趣的話可以直接離開
這篇寫完我就停手,別人怎麼大腦僵化和讀死書我都不管了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陳能不能去美國 跟統一契約書沒什麼關係
: 統一契約書的第1條已經明文 選手契約都是以某個年度為限的單年契約
: 契約的效力期間則依第3條 是從該年的2月1日到11月30日為止
: 只要11月30日一到 當年度的契約就終止了
你的解釋和統一契約書的原文有出入,我直接貼原文出來,相信比較能受公評
第1条 (契約当事者) [球団会社名](以下「球団」という)と
[選手名](以下「選手」という)とを、本契約の当事者として
以下の各条項を含む・・・・・・年度野球選手契約を締結する。
第一個問題是,"年度"是指哪段時間?只有2月到11月嗎?
第3条 (参稼報酬) 球団は選手にたいし、選手の2月1日から11月
30日までの間の稼働にたいする参加報酬として金・・・・・・円(消
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円を含む)を次の方法で支払う。契約
が2月1日以後に締結された場合、2月1日から契約締結の前日まで1日
につき前項の参稼報酬の300分の1を減額する。
後半不是這邊的重點,可以先不看.但是前面有一段很重要卻完全被你忽略
就是"稼働にたいする参加報酬"
整句話的意思應該是"從2月1日到11月30日之間,參與工作所得的報酬"
而不是你說的契約效期是2月1日到11月30日
在野球協約的第87條也有類似說明,我就不再重覆貼出來
至於為什麼是2月到11月,這就要搬出野球協約第173條了
第173条 (ポスト・シーズン)
球団又は選手は、毎年12月1日から翌年1月31日までの期間
においては、いかなる野球試合又は合同練習あるいは野球指導も
行うことはできない。ただし、コミッショナーが特に許可した場
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なお、選手が球団の命令に基づかず自由意志
によって基礎練習を行うことを妨げない。
在12月1日到1月31日之間,不管球團或選手
不能舉辦或參與各種比賽,共同練習,棒球技術指導,除非機構長官特准
換句話說,這兩個月不是日職選手的工作時間,他們甚至不能參與任何工作
所以根本沒有機會獲得"參與工作所得的報酬"
第87條和第173條的規定是相輔相成的,薪水是付給工作,工作只能十個月
然後有兩個月不能工作,那兩個月也沒有算在給薪的範圍內,球員拿的還是"年薪"
但是,這兩個月算不算在合約範圍內呢?
那就要再回到統一契約書第一條的"年度"兩個字.什麼樣算是一個"年度"?
我的認知是1月到12月,如果我的認知沒錯,那173條就訂得很有道理
如果要說是2月到11月,12月起球員都成為自由身,那173條究竟可以管得到誰?
去年修改野球協約時怎麼沒人想到把這條刪掉?
不管如何,至少可以明白的是,根據原文,11月30日只是工作期間的結束
並不是球員從此成為自由之身,所以你的立論從第一段就出現問題了
: 日籍球員能否取得FA 問題並不在於統一契約書
: 真正的關鍵是已經從野球協約中獨立出來的FA規約
: 因為若是依統一契約書的內容 每年11月底所有球員都會成為無約在身的自由球員
: 但由於野球協約中另有「保留球員」這個制度 限制球員隔年只能跟原隊續約
: 所以球員想要跟其它球隊簽約 一定要另外符合FA規約中的條件
: 把問題回到陳的身上 具體來說就是「洋將要取得FA 是否需要符合FA規約中的要件」
: 如果要 那大致上就是要滿8年才能國內轉隊 9年才能海外轉隊 反之則否
: 那到底需不需要符合呢? 從規約中老實看不出明確的答案
: 因為FA規約中沒有明定規定適用的對象是否包含洋將
: 但從一些跡象來看 不需要的可能性比較大 或者說 很多規約內容根本無從適用起
你自己在下面回推文說,所有法規都在同一體系,然後這邊說看不出來?
FA規約的第一條就出現"選手"兩字,然後請到"同一體系"的野球協約等文件看
洋將有沒有算在"選手"的範圍內?答案應該是有,至少前面文章舉過的45條就要算
然後你把本土球員全部當成12月起就變成自由球員,如同上面所說,是更大的曲解
你可能嚴重忽略掉一件事,就算是具有FA資格的選手,也要提出申請才能行使FA權利
日職的制度中,除非少數特別狀況,否則沒有選手"自動"成為自由球員的事情
自由契約是球團發的,FA權利是要申請的,而且文件還需有球團代表聯名才能提出咧!
上面那些選手可以自動成為自由球員的發言
倒讓我想起以前日職選秀有逆指名(含自由名額和希望名額)的時代
台灣很多人都以為只要是大學生或社會人,阿貓阿狗都能隨便跳出來行使逆指名權
卻完全不知道,逆指名的權利事實上是掌握在球團.是球團要不要使用,不是選手決定
球團要給選手指名,選手才有機會成為逆指名球員
總歸一句就是,條文唸很多但是深層的東西沒體會到,所以主客關係整個搞錯
: 日前新聞中所謂「合約中沒有約定合約期滿就成為自由球員 所以陳不能轉隊」的說法
: 只能說是神奇 先不論球團是不是故意區解FA規約的內容
: 就算是球團因為過失而對聯盟中的規範有所誤解或誤用 這種例子也不是沒發生過
: 以中日而言 2年前就曾經因為對育成球員的任用問題跟球員工會有不同意見
: 聯盟當時也認為中日的作法有問題 事件最後也是以中日球團的退讓作結
中日的支配下選手轉為育成選手事件,你的解釋也實在很特別
那是中日球團一開始就想鑽法律漏洞,然後被選手工會提出來,大家進而圍剿
其實從中日高層的發言就可以看出他們在曲解育成選手規約的條文內容
但是就陳的案例,中日到目前的發言基本上都沒有問題
: → chngyh:你的說法有個問題是,你把統一契約書和FA資格文件的內容,放 11/28 23:11
: → chngyh:在野球協約之上,結果以這兩個規約為主來論述.然而日職真正 11/28 23:12
: → chngyh:的"憲法"是野球協約,所有的規定都是在野球協約之下的"補充" 11/28 23:13
:
: 首先 說我忽視野球協約的內容 基本上就是你自己先射箭再畫靶
: 野球協約、自由球員規約、統一契約書 都建立在同一體系之下
: 彼此之間有共同的原則跟精神 頂多只有新規定與舊規定、抽象與具體的區分
: 誰忽視野球協約了?
我沒有說"忽視",我說你把上下輕重弄錯.中文請看清楚
: 更何況以自由球員的相關規定來說 長久以來一直都是野球協約本文的一部分
: 到了2009年才從野球協約中獨立出來 跟野球協約第196條甚至明定
: 關於自由球員制度另定於自由球員規約中 跟野球協約本文相比
: 更新、更具體的自由球員規約就算稱不上有優先適用地位 也不會有劣後適用的問題
: 說什麼他的位階在野球協約之下 完全就是對法規範外行
FA從野球協約的一章,被拿出來變成一個規約
位階有沒有比較下面,你去看看要改野球協約內容需具備的條件
還有要修改其他規約需要具備的條件,其實就可以感覺出來了
下面的推文有講到,我的重點是你有沒有讀通日職的規定?
其實真有的話,這邊根本不需要拿FA規約出來講得落落長
: → chngyh:補充文件沒有講到,但是明文寫在野球協約的東西,就是應該按 11/28 23:16
: → chngyh:野球協約的內容執行.而不是因為補充文件沒寫,就算法律漏洞 11/28 23:16
: → chngyh:野球協約上已經有寫了契約保留,甚至連12月1日到1月31日之間 11/28 23:18
: → chngyh:球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都明定了,那麼可以用統一契約書來說 11/28 23:18
: → chngyh:這些都不合法嗎?完全不行!因此你的立論有很多不攻自破之處 11/28 23:21
:
: 野球協約的內容透過統一契約書、自由球員規約、美日間選手契約協定等等加以落實
: 何來不法? 誰用統一契約書來說野球協約不合法? 老樣子 不要自己先射箭再畫靶
:
: 要討論 至少也針對我文中的四點疑問提出合理的答案
: 一句「不攻自破」就收工? 你還真省事
既然你看不出來什麼叫不攻自破,上面解釋這麼多,該滿意了吧?
連翻譯統一契約書條文能漏掉關鍵字,搞到後面的立論都有問題
這不是不攻自破是啥?
: → chngyh:不好意思,雖然你寫很多,但上下關係沒搞清楚,連墨水分數都沒 11/28 23:23
:
: 不要三天二頭拿野球協約出來當大絕 會看這些文件的人不是只有你
: 什麼台灣人都不看xxx這種話 你還是留在自己家裡就好
:
: 至於啥給分不給分的 你還沒這個資格 也沒人要拜你為師 這種話還是省省吧
我一點都不希望只有我會去看日職的文件
說句難聽的,全世界寫中文的人除了我之外,有多少人曾寫文章專門在講野球協約
還苦口婆心告訴大家去哪裡可以下載幾乎所有用得到的相關文件?
只有我懂這些的話,對台灣增加日職的了解,一點幫助都沒有
正是如此,我更不希望一堆人說自己有看文件,結果都漏掉重點,扭曲意義
這種人只是在製造更多更深的罪孽而已
如果是單純想嗆我,我反而要勸你,省省吧!
事實是,對我要封筆不寫日職文章覺得惋惜的人,遠多於想對我逞口舌之快的人
那麼我的價值,就不是來嗆聲的人一兩句話可以改變的.如果只想爭口氣,請便!
(以下純粹留作記錄)
: → chngyh:以前私底下問我FA規約,然後把我的話拿到鯉魚板當自己的意見 11/29 22:59
: → chngyh:這件事我好像都沒有跟你算帳喔...你要不要先面對一下? 11/29 22:59
: → chngyh:你講的東西明明就可以看得出,只是把所有的條文都攤開來查, 11/29 23:00
: → chngyh:但是觀念卻有先天上沒打通的地方,感覺比較像是在死讀書 11/29 23:02
: → chngyh:如果你看不出自己的破綻,覺得不服就要罵的話,我是無妨啦! 11/29 23:03
: → chngyh:只是你把"拿野球協約"當作是在放大絕,又是一個觀念錯誤了吧 11/29 23:04
: → chngyh:然後連玩笑話都能回的那麼酸,這是惱羞成怒吧? 11/29 23:06
: → chngyh:再補充兩件事,第一是麻煩解釋如果像你所說,11月30日以後就 11/29 23:22
: → chngyh:契約期滿,球員可取得自由之身,那協約第173條是要怎麼成立? 11/29 23:23
: → chngyh:我在前面推文就有提到了,你想逃避可以繼續逃避沒關係 11/29 23:24
: → chngyh:第二是請把133條和196條的內容都看清楚,裏面寫的是選秀和FA 11/29 23:25
: → chngyh:的細節,要另外訂規約.你要把我的意思想成法規在比較優劣, 11/29 23:32
: → chngyh:我真的只能昏倒.這個東西已經被拿出野球協約,成為比較接近 11/29 23:35
: → chngyh:實行面在使用的規定了.無的東西和有的東西怎麼比先後優劣? 11/29 23:36
: → chngyh:推文的原意是,你到底有沒有讀通?但看起來你連推文也沒看透 11/29 23:38
(完)
作者: dish (盤盤)   2009-11-30 08:47:00
辛苦了.....
作者: JAR (普通って言うな! )   2009-11-30 09:17:00
感謝大大深入的解釋 :3
作者: kaoshaoying (Yokohama BlackStars)   2009-11-30 09:29:00
辛苦了 推
作者: yoshinobu240   2009-11-30 09:40:00
辛苦了
作者: Tojyo (.....................)   2009-11-30 10:00:00
推~辛苦了~
作者: moist (皓月清風)   2009-11-30 10:21:00
辛苦了
作者: fayechen (我是隨機亂數球迷)   2009-11-30 11:07:00
辛苦了 推
作者: jeromeshih (以謹慎態度來面對問題)   2009-11-30 17:32:00
推,感謝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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