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ox999 (fox)
2020-10-27 17:26:21最近碰到一個弔詭的問題
A公司在1年前向某銀行購買開立本行支票 執票人為B
但B超過1年的時間未兌現 且該支票下落不明
之後發生爭議 A與B的原先付款原因事實已經不存在了
這時A還有辦法去跟銀行主張止付?
等於是說該本行支票的錢 B不可能去兌現
錢一直卡在銀行 A有辦法拿回來?
票據是無因證券,原因關係抗辯要發票人和執票人間才能主張,A要怎麼主張止付?除非有辦法找到原支票去請開票行劃掉執票人,不然A和銀行的原因關係(付錢開本支),看不出來有何問題
作者:
boykk (nick)
2020-10-27 18:36:00類似A拿錢跟銀行換券 A拿券跟B換東西 B拿券跟銀行換錢 銀行認券不認人阿 不就是這樣嗎? 那A憑什麼止付?
作者:
kimja (WM2014)
2020-10-27 18:59:00本支超過一年填一些東西錢就可以拿回去了啦,現在問題是票不見&AB有糾紛
作者: fonzae (fonzae) 2020-10-27 19:59:00
超過期限就失效了,去銀行填寫就可以把錢轉回來至於A跟B的債務糾紛,那是他們的事情,銀行是看票據做事情
作者:
carolyt (不能再午睡了 @.@)
2020-10-27 20:05:00超過一年本票一定要回來才能兌付,不然就掛失提存公示催告票一定要回來才能更改抬頭,否則視同遺失
作者:
ctrlFn1 (哈哈哈)
2020-10-28 14:42:00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時效超過執票人對銀行還是有利益償還請求權,而銀行所受的利益就是A給付給銀行的價金,我個人認為A請銀行開本支性質是委任,銀行在開完票之後已經履行委任債務,嗣後執票人要不要找發票銀行兌現與A無關如果銀行還錢給A,嗣後B拿票向銀行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銀行不就損失兩筆票款?
去掛失不行嗎跑一下法院(?)為什麼google都是退稅支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