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親人死亡後未除戶 怎麼通知銀行?

作者: chihchingho (野原)   2020-03-06 02:29:46
※ 引述《sylvia25856 (希草)》之銘言:
: 長輩過世後 兄弟特地一直不辦除戶
: 然後就一直持續在領錢及刷卡
具體情況不清楚
但長輩死亡後持續提款及刷卡已涉及偽造文書
因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已認為
即使死者生前授權某人提取款項
但死者死後,權利主體已不存在
自無授權可言
最高法院認為的正確做法是應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才能提款,因為死後有權提款人為全體公
同共有人
節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
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故
所偽造文書既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及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
妨於本罪之成立。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待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
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
義製作文書,縱然或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
,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
屬無權製作文書之偽造行為。若是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事宜,死
亡之後,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
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
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
作者: airer (Buy&Hold)   2020-03-06 07:25:00
專業推!
作者: ilovejesus (給他們機會吧!)   2020-03-06 07:30:00
作者: carpkuo (鯉魚精)   2020-03-06 07:46:00
重點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啊!領錢付醫藥費的話其其實有得打喔!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3-06 07:55:00
推樓上
作者: abccbaandy (敏)   2020-03-06 09:26:00
法律真的一堆模糊地帶...定義清楚不行嗎zz
作者: A1101166 (你有台幣我有肝號 )   2020-03-06 09:48:00
定義太清楚 會導致沒定義到的無法源依據立法不可能將所有因素考慮進去 只是寫的像文言 很難懂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3-06 11:31:00
你可以拿死亡證明去戶政登記,
作者: kof2862 (阿彬)   2020-03-06 12:04:00
客加個/未說明到視同之/即可
作者: abccbaandy (敏)   2020-03-06 13:44:00
沒定義到就"無法可管"阿,想管再修法
作者: barkids (solar)   2020-03-06 14:39:00
關於上面說的界定,所以才需要法官裁判體現社會價值啊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20-03-06 20:27:00
然後失利的就喊恐龍法官?
作者: liontall2004 (羽星風痕)   2020-03-06 23:37:00
通常用於被繼承人的喪葬醫藥費基本上都不太會被當做不法行為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0-03-06 23:46:00
判決書不是寫很清楚嗎= =? 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信用是社會公共法益,而非個人法益不是沒危害死者的私益就沒不法的問題韞縑G是著重於社會公共法益,並非只有個人私益偽造文書擾亂的社會法益: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也就是國稅局、發卡銀行都會影響,不是只有死亡親屬權益受侵害才叫不法
作者: lee28119 (德莫尼克)   2020-03-07 03:13:00
民刑法不分就很容易混淆
作者: thcm591 (藍色細菌)   2020-03-07 09:30:00
作者: ppc ( )   2020-03-07 11:45:00
作者: namie1231   2020-04-10 00:13:00
如果是繼承人之一,可以到銀行工會申請調閱往生者的銀行資訊。有些開戶銀行就會凍結或註記了。然後報遺產稅的話,金額是以往生日當天結算。最好每個銀行都列,因為辦理繼承時銀行會要求看繳稅或免稅證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