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lvia25856 (希草)》之銘言:
: 長輩過世後 兄弟特地一直不辦除戶
: 然後就一直持續在領錢及刷卡
具體情況不清楚
但長輩死亡後持續提款及刷卡已涉及偽造文書
因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已認為
即使死者生前授權某人提取款項
但死者死後,權利主體已不存在
自無授權可言
最高法院認為的正確做法是應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才能提款,因為死後有權提款人為全體公
同共有人
節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
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故
所偽造文書既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及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
妨於本罪之成立。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待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
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
義製作文書,縱然或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
,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
屬無權製作文書之偽造行為。若是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事宜,死
亡之後,子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
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
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
作者:
airer (Buy&Hold)
2020-03-06 07:25:00專業推!
作者:
carpkuo (鯉魚精)
2020-03-06 07:46:00重點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啊!領錢付醫藥費的話其其實有得打喔!
作者:
A1101166 (你有台幣我有肝號 )
2020-03-06 09:48:00定義太清楚 會導致沒定義到的無法源依據立法不可能將所有因素考慮進去 只是寫的像文言 很難懂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3-06 11:31:00
你可以拿死亡證明去戶政登記,
作者:
kof2862 (阿彬)
2020-03-06 12:04:00客加個/未說明到視同之/即可
作者:
barkids (solar)
2020-03-06 14:39:00關於上面說的界定,所以才需要法官裁判體現社會價值啊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20-03-06 20:27:00然後失利的就喊恐龍法官?
作者: liontall2004 (羽星風痕) 2020-03-06 23:37:00
通常用於被繼承人的喪葬醫藥費基本上都不太會被當做不法行為
判決書不是寫很清楚嗎= =? 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信用是社會公共法益,而非個人法益不是沒危害死者的私益就沒不法的問題韞縑G是著重於社會公共法益,並非只有個人私益偽造文書擾亂的社會法益: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也就是國稅局、發卡銀行都會影響,不是只有死亡親屬權益受侵害才叫不法
作者: thcm591 (藍色細菌) 2020-03-07 09:30:00
推
作者:
ppc ( )
2020-03-07 11:45:00推
如果是繼承人之一,可以到銀行工會申請調閱往生者的銀行資訊。有些開戶銀行就會凍結或註記了。然後報遺產稅的話,金額是以往生日當天結算。最好每個銀行都列,因為辦理繼承時銀行會要求看繳稅或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