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第一銀行就算有工作證明也無法開戶?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07-16 18:00:10
不好意思,針對推文中版友提到去年洗錢防制法修法,
我的確弄錯,
洗錢防制法的確是很多條文有修正,
因為我太過依賴網站的比對文字系統,誤以為只有修第3、17條
以【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為準。
https://goo.gl/jZZ7yV
不過我看了對照表裡畫底線部分跟新增部分,
實在看不出修法後有把開戶地緣性納入考量的條文。
如果有疏漏比較重要沒解釋清楚的,麻煩提醒我一下,謝謝
先大略講一下我看的心得
有些條次順序變動,或是相同意思拆開不同條文重新組織,我就不贅述
例如第1條
沒什麼好講,只是把制定法令目的重新闡述
第2條
幫忙掩飾跟隱匿犯罪任何人犯罪所得即觸法,
且不再侷限利用特定洗錢手法,只要隱匿資金管道去向跟處分方式、所有權都算。
第3條
第2條重大犯罪觸犯的法律依據變更,
例如保險法、票券法、金控法...這些舊法重大犯罪的法令依據予以剔除,
增加性剝削、反恐等重大犯罪
第4條
第3條犯罪所得不以特定法律判決有罪為限
第5條:
金融機構範圍,把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非金融人士納入規範,
(這些人也要參與防治洗錢)
因應國情需要,將銀樓從金融機構改列成非金融機構
新增第8條:
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人士人在國內外交易紀錄保留5年
第9、10條:
把舊法第7、8條,大額通報、可疑通報分開來規範
新增第11條:
針對恐怖主義及洗錢高風險國家規範
第12條
將港、澳貨幣及黃金納入洗錢的規範,
將郵遞等可能洗錢管道納入規範
新增大陸地區攜帶貨幣數量限制
將舊法刑責法條順序重新調整、合併或刪除
新增第15條
獲得來源不明且與收入不相當的利益,有下列3種情形,判刑並罰款
1.冒名開戶2. 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帳戶3.違反第7~10條洗錢防制規定
第16條:
舊法6個月自首可免刑,超過6個月仍得減刑,新法刪除相關規定
新增第20條
法務部辦理洗錢業務,得設立基金
※ 引述《LitterShripm (litter_shrimp)》之銘言:
: 因為打工關係,昨天去第一銀行想開戶,原本以為只要提的出工作證明就能開戶了
: 結果仍然要看戶籍或居住地,在板橋區開戶服務人員說通訊地在新北那勉強可以
: 但我通訊地在桃園就被一口回絕了
: 現在想開戶就算有工作證明也無法開戶嗎?
: 還是第一銀行特別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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