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月子] 剩兩個月要生,月子中心打來說要歇業了

作者: wintests (戰勝國考)   2021-11-28 19:47:33
有問題直接跟臺北市政府反映比較快,臺北市政府一樓東區有秘書處市民服務組,
可以指名找一個蔡專員陳情,要秘書處給說法跟協助,
如果沒處理好就說要直接跟柯文哲反映,
民眾要多向政府陳情,政府才會做的更好
※ 引述《WeiKuang (兩光)》之銘言:
: 我太太預產期在十二月底,
: 第一胎也在這間,住得很好,所以第二胎也沒看別間,很早談完就訂了;
: 當時都是用LINE跟月子中心討論方案跟價格,電子合約簽署回傳,連現場都沒去。
: 以下重要建議:
: <<還沒找到別家的,先去找好別家再來處理訂金問題,因為這並不是最重要的事>>
: 首先談到合約的部分,
: 在訂房時只會給你寫一個叫做"訂房確認單"的文件,
: 我們這次簽署回傳的電子合約就是這一份,
: 但這並不是所謂的定型化契約,
: 只是針對"訂房"這個行為,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一個相互的約束。
: 等到你正式入住時才會簽定型化入住契約(其實這個流程不太對),
: 不重要的部份我就不提了,先說明甲方是產婦方/乙方是月子中心方:
: 適用的條款是裡面第十一條:乙方無法履約之處理(我原文照打)
: 產婦或嬰兒進住日前,因天災、戰亂或疫情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履行契
: 約者,甲方免除給付價金之義務;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 於產婦或嬰兒預定進住日前,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甲方得解除契約,
: 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之定金。
: 其他後面幾條談到甲方契約終止權說的都是產婦或嬰兒進住"後"的情況,
: 所以我們現在連住都還沒住,自然就不適用了。
: 回到第十一條的內容,月子中心房東漲租或啥的導致突然歇業,
: "不屬於"前半講的天災戰亂疫情什麼的,"屬於"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畢竟干我啥事),
: 甲方(產婦方)"得"解除契約,也就是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解除;
: 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之定金(這時候是不是覺得早知道就全額付清?)
: 但先別高興得太早,
: 前面講到,這是"實際入住後"才讓你補簽的內容,
: 你都入住了怎麼會有因乙方緣故無法屢行契約的問題呢?
: 有定型化契約是一回事,
: 但你都還沒拿到、攜回審閱,更沒雙方簽署,那你就沒辦法用這裡面的條文去請求對方。
: 所以請把訂房時的訂房確認單拿出來看看,底下的確也有寫幾條"雙方約定事項",
: 立書人一樣是甲方產婦、乙方月子中心。
: 其中只有第8條跟這有關:
: 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
: 、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接受乙方之服務者,甲方得解除訂
: 房確認單;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 簡單來說,訂房確認單的記載事項就代表了你們簽約時議定的條件,
: 所以依照這條文內容,乙方應退還定金,而不是加倍返還。
: 當然啦,你還是有民事賠償的請求權,但你可能得想辦法舉證實際損害,
: 還沒入住如何舉證實際損害?這得好好想想。
: 總之,請他們賠兩倍定金的機會不是沒有,但真的不高(談補償的可能性高一點),
: 如果沒有實際損害,又白紙黑字在這裡,你要用什麼理由讓人家賠償你?
: 你說訂房確認單這算不算契約?雙方簽名畫押了,當然算數;
: 你說只簽訂房確認單有無違法?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當然以雙方合意為主;
: 你說這能不能要求賠償?
: 要歇業了還願意退你訂金/協助,沒有落跑就該偷笑啦,要人家賠你,我看很難。
:
作者: ninashu73121 (*我愛我自己啦*)   2021-11-28 19:53:00
這是複製貼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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