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 生育補助BY引產、流產、死產

作者: ASH2012 (機率就是個賭字)   2016-10-07 16:22:56
在搜尋引擎裡輸入<生育補助>
不難找到自己需要的各種資源
很多部落客的資訊都滿齊全的
照著自己的縣市連結點進去
很快就能看到需要的訊息
不過
誠如我的標題所示
這篇文章裡所放的
是希望提供給引產、流產、死產的媽媽一些訊息
之前的經驗分享文在這裡:
goo.gl/XD81d7
感謝上天!
隔沒多久我就再次懷孕
現在寶寶九個多月了!
============================================================
其實陸續都有版友寫信詢問我一些細節
也因為這樣
我才知道
原來除了公保、勞保、國民年金的生育補助資格一致
其實各縣市的請領規定並不相同
有的縣則是各鄉鎮自己有一套辦法
當然窮的縣市就不說了
之前我住苗栗縣
最早的3萬8因為戶籍遷了才發現懷孕
一毛都沒拿到
引產的寶寶是3萬8分四年領的末代
領了第一年之後,後面無法請領
而在成功升格後
己經從2萬分2年領到現在剩6000了
離題了@@
先來看看&複習公、勞、國的規定:
*****勞工保險(勞保)*****
20週以上死產證明可請領
一、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
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三、 請領手續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
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國民年金*****
20週以上死產證明可請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早產的定義:依照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030028222號函釋規定,
早產定義為,出生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含140天),但小於37週(不含259天);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
但少於2500公克者。
*****公保*****
20週以上死產證明可請領
依銓敍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函釋
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
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
死產: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
   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再來是我今天大致的找了一些縣市的規定:
~~生育補助資格辦法中載明死產<可>請領資格縣市~~
*****新竹市*****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新竹縣*****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苗栗縣*****
婦女懷胎二十週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津貼。
*****嘉義縣*****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屏東縣獅子鄉+牡丹鄉*****
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生育補助資格辦法中未載明死產可請領縣市~~
***台北市***
須完成<出生登記>,故不符合申請資格。
***新北市***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出生,須完成<出生登記>,故不符合申請資格。
***桃園市***
須完成<出生登記>,故不符合申請資格。
民法規定人的權利義務以出生為始,是故將視醫院是否開立出生證明為依據,
若可先辦理出生登記,再辦死亡登記,即戶籍謄本可看出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
可作為發放依據;若醫院係開立死產證明,則無法做出生登記,亦無法請領生育津貼。
***台中市***
新生兒於本市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彰化縣***
新生兒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雲林縣***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
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嘉義市***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台南市***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高雄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以上是大概的情況
今天我有打去台北市的1999民政局詢問助妳好孕的細節
※民政局洽詢電話1999*6269
主要是想確認<完成出生登記>這個規定
也確定一下
這個解釋說明了
即使妊娠滿40週,只要寶寶沒辦法拿到出生證明,就無法取得請領資格。
我把這句話反問對方,對方也說了:
如果覺得辦法規定的不夠完善,
可以透過市政信箱等等的管道提出建議。
我知道規定就是規定。
我知道其實孩子都沒了,再多金錢也彌補不了什麼。
法條是死的,但是活著的人,對每一個小細節感受都會不自覺放大。
唉!我只是想表達我多希望孩子不要離開,條文怎麼定義對大部分人而言或不重要,
不過,當我發現[原來我的寶寶被劃入出生資格那一群],
說真的,還是有一點點安慰。
當自己是那個待在醫院剛送走寶寶的主角,
查了一下資料覺得該做的還是要做,然後打電話去問某個機構的承辦人,
對方卻給妳一種:
想領那妳就請醫生另外開出生+死亡證明給妳啊!
感覺很差!!!
我是當時被我的人事主任這樣講了....
事後也證明是她沒搞清楚規定
而縣市的生育補助部分,剛好我所在的縣市有把規定寫出來
其它沒有這樣載明的縣市,
或許是財政、法規、或是辦法擬定的不夠仔細
(桃園的Q&A是直接寫明死產不補助)
很多縣市連規定辦法的書面資料都寫的很簡單
其實我很不願意變成過來人經驗談的主角
但我覺得
很慶幸當自己發生不好的遭遇時
透過一些人的分享
能讓瑣事簡化一些
讓自己有心力好好的療傷
這篇的最後
希望路過的人如果發現自己所在的縣市不在資格名單裡
或許有空可以寫信去建議
衛福部的定義很清楚
勞公國民年金都跟進了
補助的對象和資格是否能夠寫的更明確一點
或是像桃園一樣
把Q&A寫的明白一點
之前看資料
一年引產人數大概1200左右
這些人裡面
可能會有你親人、朋友
在他們面臨無法選擇無法避免的悲傷時
或許可以少點力氣打那樣詢問的電話....
雖然我不是台北市民
但我很認真的寫了意見信箱去
(希望不要有人覺得我是死要錢模糊焦點QQ)
對我來講
那個資格
是生命曾經存不存在定義之一
也許很好笑
可是至少我查了一個下午
真的覺得有時看到資格符合會有點溫暖..........
祝福大家都不要用到這篇!
孩子都乖乖平安的來媽媽懷裡抱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