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 消基會調查報告-高雄皇築惠馨

作者: IDforPTT (IDforPTT)   2016-04-25 20:04:55
地點:高雄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
消基會在04.15的時候出了一份名為:「產後護理之家,六都/六大項目大調查」
原文: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2021
附件:http://www.consumers.org.tw/attachfile/20160415143126495.docx
難得有完整的調查,當然要拜讀一下啦!
結果在「調查結果六」裡面看到已經預約的皇築惠馨~@@
有兩段敘述我非常在意:
第一段: ↓↓↓↓↓↓↓↓↓↓↓↓
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佯稱合法立案產後護理之家之行為,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第
2項之規定,亦即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違反者依同法第
36條第1項可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第
2項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可處新台幣1萬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轉型成為月子中心,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
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
、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若醫師在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現為皇築
惠馨坐月子中心)執行非專任的巡診(提供產婦產後併發症觀察,以及新生兒黃疸、感冒、
感染之評估與判斷),卻未向事先所在地衛生局報准,或報准執行業務與實際行為不符時
,經當地衛生局稽查屬實,醫生恐觸犯《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又依《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
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
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由於月子中心暨不屬於醫療機構,也非產後護理之家,因此護理人
員不得在此執行業務,違法者,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第二段: ↓↓↓↓↓↓↓↓↓↓↓↓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服務對象皆是產婦與新生兒,但最大差異,前者受《護理人
員法》規範,需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合法立案資格,取得開業
執照,其設施必須符合《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設置規範,負責人及護理人員都
需具備《護理人員法》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的護理人員都必須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照
,供外界查詢。此外,還要接受中央機關年度評鑑與地方衛生局的年度督導考核的雙重監
控。
坐月子中心只要申請營業登記,通過建築法規和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
但不需接受政府評鑑與督考的雙重監督,此外,月子中心不能提供產婦護理療護的專業照
顧(產婦傷口照料等…),服務項目也受限於提供產婦和嬰兒居住場所、膳食哺乳、衣物洗
滌、提供書報雜誌等…。坐月子中心的嬰兒照護品質不受法規規範,照顧人員即使未取得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也未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亦能照護新生兒。
因為看完愈想愈擔心,按照這兩段敘述想請問大家?
1.緊急狀況時因為不得執業,裡面就算有醫師或護理師也沒有辦法進行任何醫療行為?
2.未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照顧人員若有照顧疏失業者沒有責任?
3.產後護理之家等級不是比較高嗎?甚麼情況下業者會想要轉成坐月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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