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續請問題

作者: stupidbox (麥麥)   2015-03-31 22:36:08
說明一下我的狀況 ,老大在102.3月出生,我從102.11月開始請育嬰假到103.8月,老二
於103.7月出生
我從103.10月開始再續請育嬰假,但是是用老大的名義續請,請到104.3月,這時我想再
續請從104.4月到105.3月(還是使用老大的名義),因為在我的認知裡面,我應該還有一年
半的育嬰假可以請,條文寫說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3歲內),所以我
認為生了老二之後一切是重新計算,上次打去問也說是可以再請,可是因為公司送續保單
後被勞保局說我只能再請8個月,也就是加起來總共只能請兩年,但是這樣算起來我根本
沒有撫育到我老二兩年阿,而且如果是這樣,那我老大若是已經請完兩年育嬰後我才生下
老二,那豈不是連六個月的六成薪都無法請領? 我實在是不太懂,可以麻煩有經驗的媽
咪們解說一下嗎? 另外說明一下我會一直用老大名義請是因為喔想重新請滿到老大
滿
兩歲後再用老二請來領六成薪,這樣我在老大滿兩歲前才可以領兩千五的津貼。? 謝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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