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新條文問題很大

作者: Astronomy (KAMOSUZO~)   2021-10-16 14:51:06
民航局早就把路給堵上了
AOR依民航法41-1第二項生出來,
該條除了飛航作業、飛航準備…外,最後還有一個開放的”其他應遵行事項”,
讓CAA可以塞各種東西進去,違反AOR的罰則在民航法的112條
(罰個人6萬-30萬、罰公司60萬-300萬)
另一方面,在民航局公告的組員防疫原則裡面也有講到未遵守是用民航法112條開罰
作者: elguapo (HPHT Synthesized)   2021-10-16 16:08:00
請問off-duty的違規可以拿這條來罰嗎?立法旨意如果是這樣的話,檢疫和自主健康管理都要算duty period。
作者: Astronomy (KAMOSUZO~)   2021-10-16 16:44:00
Off-duty時民航局也想到了,管控原則說,返台後違反居檢規定用傳染病防治法開罰,不是用民航法…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21-10-16 19:43:00
覺得不用那麼悲觀,這是例示與概括規定原定的法律解釋方法,概括原則也不能脫離歷史太遠,難不成機組員上床要不要用保險套也需要民航局規定嗎?機組員一旦離開了飛行器、又跟個人的資格取得無關,就和民航局無關,這是再明顯不過的事情,這個交給法院去認證,民航局的勝算根本是零。概括規定與例示的規定不能相差太遠。是機師不代表連用什麼耳機都歸民航局管。所有的政府機關都有所謂的法定職權,他的法定職權就是規定在組織法,如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該條例明定的它的法定權力範圍,在第二條。如下:https://i.imgur.com/6WIHhfF.jpg請問:防疫是哪一款?!就因為不是他的法定權限,衛生福利部才需要公告委托行使公權力,不然人家衛生福利部是白痴嗎?!
作者: kevinpowei (Max)   2021-10-16 20:27:00
就跟那個神聖第七條阿 你以為寫了就跟部長覺得一樣是萬能嗎 呵呵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21-10-16 20:37:00
紓困條列不太一樣,因為航空器作業管理規則只是法規命令,紓困條例是法律位階。紓困條例第7條其實很多人都認為是違憲,衞福部也知道,所以航空方面還沒看過他引用這一條,而是傳染病防治法。畢竟他是法學世家背景的人。回到主題: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這兩條規定超越他的組織條例所定的職掌範圍。防疫方面他的權限就只有受委託的部分。
作者: auk9 (auk9)   2021-10-16 21:30:00
搞定了 等著 科科
作者: kevinpowei (Max)   2021-10-17 05:27:00
我不是說這兩者學理一樣我說的是邏輯 本文不就是覺得可以無限塞 跟那個萬能第七條概念一樣啊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21-10-17 06:51:00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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