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106年第782號桃空職 與勞動部事件

作者: safy (Ty)   2019-07-04 20:33:53
事件全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951
我非法律科系出生, 如果有鍵盤律師或專業律師願意一起討論
大家一定都很開心, 就算有提出另一種見解, 那就一起討論
這個訴訟全名
106年度訴字第782號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勞動部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
而這個是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 效力勝過地方法院, 也就是在法界中仍有一定地位
公告日是2017/09/12, 距離今年差不多快兩年
而這個事件讓某工會敗訴, 費用自掏腰包全出, 這案件可以上訴
不過這件事情已經快滿兩年了, 真的有上訴嗎?
原告 = 某工會
參加人= 華航
被告 = 勞動部
我簡短解釋一下這事件
當初某工會要求的是, 華航替非會員提高薪資, 違反團體協約法
也就是禁搭便車的部分, 這邊引用工會法35條
無視禁搭便車, 為影響了工會的運作
然後要求根據禁搭便車條款約定, 要再往上補差額(此案件是2美元)
舉例來說: 日支費90->150, 如果某公司把非會員提升到150元, 那工會會員就要210元
中間是引用各法條內容, 不用另外再查
我也不另外複製貼上占用版面
裡面最重要的一個就是締結團體協約有規定, 如果有違反
那麼就不能算"團體協約"而只能當"一般集體性協議",也就是民事訴訟的部分
那到底違反了什麼? 依照文章直接描述
原告另有非屬工會會員之林佳瑋秘書長、毛振飛顧問、吳俊達律師 及劉冠廷律師等人
實不符上開團體協約法第8條所定工會推派之團體協商代表需以工會會員為限之要件
就是戰犯四人, 導致這個禁搭便車的性質不是團體協約
所以只能用一般性集體協議, 而不適任團體協約法,而且因違規在前
即使事後開會認定他是團體協約也沒用, 這不是民間承認就能算的
(哀...這裏面還有人要選2020立委...)
所以華航不鳥禁搭便車跟團體協約沒關係, 這只能從一般協約的債務履行來看
接著就來扯工會法的部分
這邊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我把名詞置換一下
華航對於某項與工會間之協議之法律見解
不能因與工會主張不同即被認定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簡單說, 不當勞動行為不是工會說的算, 還是要從法院和契約來認定
==
所以, 從工會法來看, 這事件也不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接著是, 華航在罷工期間提高員工福利的部分, 工會又拿工會法35條來嘴
罷工之爭議行為發起時,工會本得盡力宣揚、爭取員工與社會認同
。同樣地,雇主也當然可以爭取員工認同,爭取員工不參與罷工,
此係雇主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先不說那個什麼...不需要社會認同的什麼鬼
提供罷工期間員工的福利, 也就是讓勞方在兩個團體中擇優而居, 這是合法合理的
==
另外突襲式罷工, 在文章內也有相關描述
原告從宣布罷工(105年6月23曰18時01分),到開始罷工(105年6月23曰24時),
期間僅5個小時,確實屬突襲性罷工。
5小時預告的都被最高法院認定是突襲式罷工
2小時預告的那肯定比突襲式罷工還猛阿
所以什麼投票通過開始算, 法院認定上 "完全是鬼扯"
==
這份判書, 有幾個重點
1.我國只要通過團體協約法, 那禁搭便車是允許的
華航那次是因為有X隊友導致出局, 如果沒有人犯錯, 依照團體協約法就不會有這蠢事
https://youtu.be/FJNX043doQ8?t=449
精彩重播, 106年的案件到現在108年還分不清楚狀況....
真的是嚴重駁斥....
律師被嘴外行...
...這跟政治無關了, 請你們黃老師修理一下你們黨員好嗎...
2.公司針對罷工期間維持公司運營, 提高工作的員工福利是合理的
但其實這個也只有針對"罷工期間",長榮應該也知道這件事情
也就是說, 未來進入長榮的新人沒參加罷工的情況
會變成和罷工的空服員享有相同待遇(沒有機票 優待票 年終)
如果長榮對未來新進員工提出這些福利, 那麼就是違法的行為
這個是對於這次要報考長榮航空的人必須要先清楚的事情
好好地感謝一下你們的學姊...
至於如果我是政府, 其實我會認為上法院最好, 理由有幾個
1.長榮告下去這個, 這個案子法院受理可以替國庫增加千萬收入
反正不管誰贏誰輸,國家都收的到錢, 你是政府妳要不要賺?
2.因為有這次的判決, 下次起爭議的事情會變少, 這樣才能增進勞權爭取
或是從判例找出要求不合勞權的法律
才能讓法律更加保護勞工
民間人, 八卦鄉民, 自然不會挖這個
我是因為看節目才去找原文出來
反而都是某工會"應當知道法院的判決而仍以相同的手法企圖闖關"
畢竟訴訟費都有出, 可別說不知道
那個工會顧問我們就不用管了..因為錢也不是他出的
然後要上訴, 當然是可以拉
告的人也是勞動部, 你還想搞勞動部? 這我是不清楚就是了
而且在上訴未完成前, 這個判決持續有效
而判決有效的情況, 縱使未來上訴逆轉, 長榮的案例也不會自動改判
也就是要兩次上訴才能把長榮的問題給解決掉, 訴訟費用可說是天價
當然, 為了台灣的勞權, 我相信不管怎麼樣法院都必須要走一回
否則根本稱不上是為了勞權奮鬥...
作者: eagle55752 (eagle)   2019-07-04 20:39:00
這個是高等行政法院 不是最高可以上訴 但早就上訴期間屆滿所以已經確定了
作者: safy (Ty)   2019-07-04 20:42:00
兩年都過去了, 所以說吼 那個誰...
作者: apman (Apple潮爸)   2019-07-04 20:44:00
推你的認真,竟然去爬判決記者會時長榮有說,提告是要讓法院做成判例以後罷工準則在哪有個標準
作者: gama (我是γ)   2019-07-04 20:47:00
工會就是我可以吉長榮,但長榮不准吉我啊
作者: TsaiMoshia (Moshia)   2019-07-04 20:48:00
靠原來一直都是這幾個人喔職業罷工仔欸,不過有夠不專業
作者: kuran09 (玖)   2019-07-04 20:49:00
有上訴,但維持原判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270 號行政判決
作者: kamisaki (Mr.大頭)   2019-07-04 20:51:00
推認真,判例重要的就是這個
作者: kuran09 (玖)   2019-07-04 20:51:00
禁搭便車條款可以搭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服用簡單來說就是禁搭便車條款部分非團協並且無效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9-07-04 20:55:00
2哪裡違法?一個公司不同員工的福利、年終不一,哪裡違法,想多了吧更何況年終還是屬於恩給制的「非工資」 雇主爽給就給不爽給就不爽給 除非有明文規定你要說新空服有年終跟機票 罷工的沒有 長榮違法哪條法我還真的不知道.
作者: fivecake (fivecake)   2019-07-04 20:58:00
謝謝分享,鄉民看熱鬧也順便長知識了。
作者: globalworks (globalworks)   2019-07-04 21:01:00
推好文!謝謝分享~
作者: ga652206 (Sing)   2019-07-04 21:02:00
林候選人根本不懂對方在講什麼吧
作者: Hungry (你今天餓了嗎?)   2019-07-04 21:05:00
這些蔡律在節目上都提過了 但是某個要選立委的一直不認喔喔 就是文中那個連結
作者: me410 (aaaaa)   2019-07-04 21:07:00
我看到明年選前還看得到他,選後工會應該就找不到人啦
作者: saroling   2019-07-04 21:16:00
推原po認真~所有紛爭到法院解決是最好的方式~讓大家知道罷工權的範圍~而不是將罷工權一直無限上綱
作者: chocopie (好吃的巧克力派 :))   2019-07-04 21:23:00
更正確來說,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由委員會做成,若雙方不滿意裁決結果,則再上法院。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9-07-04 21:24:00
長榮航空與桃空職工於7月2日協商時,仍釋出善意,同意於罷工結束後2個月內,對於罷工期間雖參與罷工但陸續歸隊服勤的空服員,另行開會討論依其年度服勤的貢獻度,適度給予優待機票獎勵。<<長榮官網也說檢討要給現在回去的人機票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9-07-04 21:28:00
上面這部份爭議其實是問號 不上法院判出來 沒人知道結果但這後面還有政治問題... 如果和官員的飯碗扯上關係
作者: chocopie (好吃的巧克力派 :))   2019-07-04 21:33:00
廣義上不當勞動行為,只要妨礙勞工與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就容易踩到。相比那些有裁罰紀錄的中小企業,長榮現階段應該是不會直接來,等風頭過了就未必。若是要硬著來,長榮應該也準備不少銀彈要來耗。若未來不當勞裁被賦予司法權,應可減少反覆訴訟次數。
作者: sawaman (賽媧)   2019-07-04 21:51:00
其實我也不懂國昌幹嘛放黨員在那邊亂放話不過他大概也很想脫黨了我記得=.=
作者: flyinwinds (別在叫我耗呆翔)   2019-07-04 22:01:00
他只是黨員...
作者: lnaturol (清流XD)   2019-07-04 22:06:00
國昌被踢出領導層了吧 我在等他自己出來組黨呢
作者: jplix (R i k a)   2019-07-04 22:20:00
推"工會就是我可以吉長榮,但長榮不准吉我啊"這也是讓人覺得很合理的地方很"不"合理
作者: aynak (aynak)   2019-07-04 22:39:00
這個判決我之前查就覺得很有意思:第一,居然可以搞不清楚簽團協的條件把那搞成不是團協,那兩個律師兩光成這樣,工會還續用其為工會律師、法律顧問,你們在想啥,他們搞丟你們的團協欸XD 第二,這判決使長榮這次的事有前例可循,包括0508公告、突襲罷工,當時桃職工會就是原告當事人,不可能不知道判決結果,所以這次是怎樣?XD 工會律師和幹部都當沒這回事啊XD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9-07-04 22:48:00
ㄜ 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0508是說「如果業績虧損,可能把年終、年度調薪跟機票優惠停掉」但是「罷工期間配合空服出勤者不在此限」我問你的是 「年終獎金屬於恩給制的非工資,雇主給多給少他爽就好,除非明文規定他必須給多少」照這個邏輯來看 新的空服員(沒參加過罷工)有年終而罷工的空服員沒年終 這樣違反勞基法的哪一條?
作者: safy (Ty)   2019-07-04 23:12:00
跟勞基法無關阿...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9-07-05 08:37:00
就不當勞動行為啊,沒有原因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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