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承辦人的動作很快, 星期三就回復了, 拍拍手!
回復內容就是下列兩點, 字數不少, 懶的仔細看的人就看有彩色字:
一、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制定之國際標準(包含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以及相關附約)時,
均對各國保有一定彈性,因地至宜以推動其民航管理業務,目前僅有適航標準
及持續適航管理規範,未有高齡飛機之機齡限制,查目前於印尼、土耳其等國
於其法規上均設有航空器年限限制,另外韓國亦由各航空公司承諾所使用航空
器之年限限制為20年。
二、民國九十一年修正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即依民用航空
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之法律授權,對外籍航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訂
有客機不得超過六年之機齡限制。近來為反應高齡機飛機器材採購不易、維護
成本驟增以及因機械故障導致異常事件發生之機率增加等情,復依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三條之一研提本修正草案,對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客機訂定機齡限制。
看到第一點, 我就大笑三聲. 我在民航法規的標竿學習對象是美國和國際民航組織,
但看來印尼和土耳其才是標準組的標竿學習對象(韓國只是承諾不是立法).
不錯的是, 總算承認ICAO對各國保有一定彈性. 那當初後來榮升副局長的某位組長,
怎說ICAO訂定的標準(不是建議), 我們一字都不能改?
其次,第二點既然都提到91年的歷史, 怎不把當年標準組寫的白紙黑字「與機齡無關」
再拿出來教育民眾呢? 16年前認為與機齡無關, 16年後修同一規則卻是與機齡有關,
真是標準的髮夾彎. 看來CAA也是把某一party當成標竿學習的對象.
再次重申, 高齡航空器不是不能管理, 但這是重大事項, 要讓立法院寫成法律,
不是交通部或民航局自行訂定命令來管理, 這才是大法官釋字313的意旨.
行政權(交通部或民航局)必須被立法權(立法院)或司法權(大法官)制衡, 這才是法
治國家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 一旦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被打破, 行政權不被制衡,
就是獨裁的前兆.
結論: 先前的意見陳述和這次回復, 都會寫入「民航法規人事時物」, 放在國圖讓
後人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