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攜帶超額貨幣出境 225萬沒入公庫

作者: derfa (OZY)   2017-07-17 11:23:12
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
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
1.新臺幣: 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
(電話:02-23571945)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未申
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2.外幣(含港幣、澳《門》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
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3.人民幣: 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
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4.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
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
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5.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
02-235120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
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6.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
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
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2071)申請輸出許
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XXXXXXXXXXXX
這是關務署旅客出國申報須知。除人民幣有定額外。還有台幣另有規定。
其它只要申報,應會放行。
作者: Alano (わかなXなな)   2017-07-17 12:11:00
別人洗錢你洗文
作者: fbifxxkma (FBI帥哥恐嚇騜)   2017-07-17 12:40:00
洗的好啊!
作者: APC ( 能搞革命 我很快樂 )   2017-07-17 12:55:00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17-07-17 12:56:00
4.5是有罰款 但是1.2.3則是直接沒收
作者: Kazamatsuri (專業領隊)   2017-07-17 14:51:00
台幣的「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看來是超過10萬元的部分只要向央行申請 核准後就可以攜出?因為後面還有「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外幣部分只有寫未申報超額部分會沒入 不像人民幣寫明「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
作者: FTICR (FT-ICR)   2017-07-17 23:40:00
前幾篇題到的籌碼,算是6.裡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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