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空服員工會律師批華航 華航五點回應並要

作者: pinwheel1017 (風車1017)   2016-09-10 15:50:51
[自由時報] [2016/09/10]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21908]
空服員工會律師批華航 華航五點回應並要求更正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
華航空服員6月24日集體罷工,當天空服員職業工會協商代表和華航在勞動部見證下
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並達成7點共識,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吳俊達9月6日在臉
書PO文表示,協商後2個多月了,7點協議沒有一項履行完成(後更正為僅恢復松山報到一
項有履行),指責華航跳票,並引述「來開會官員說」,董事長6月24日那天「沒有」得
到授權可以和工會簽團體協約,且董事長當天也沒有簽團體協約的主觀意思。董事長那天
只是來「平息罷工」!
對此華航今則發出五點聲明,主要強調7項承諾已在執行中,絕無拖延,何煖軒以董
事長身分談判沒有不授權問題,嚴詞批評吳俊達PO文誤導社會大眾,要求吳俊達更正以視
正聽。
華航聲明:
針對近日吳俊達律師於其臉書PO文(9月6日晚間11點)指稱華航發文給桃園市勞動局
一事,以及媒體關心本公司6月24日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達成協商會議紀錄履行情況
,本公司說明如下:
一、何煖軒先生代表本公司以董事長身分與發起罷工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談判,
沒有不授權的問題。
二、本公司6月24日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簽訂之協議,承諾一定會履行,但非表
示內容即屬團體協約之一部分。本公司發文給桃園市勞動局,旨在強調當時進行
談判,是為解決因勞資爭議(工會提出7項訴求)所爆發之罷工事件進行談判,
如為工會團協代表需事先由會員推選,且提前約定討論團體協約,而該次協商純
粹是為解決罷工,本公司當日所為之7項承諾,已經在執行中,當日該工會參加
談判之代表並非皆為工會會員,代表性不無疑慮。
三、吳俊達律師該PO文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本公司將要求其更正,以正視聽。
四、本公司與空服員職業工會於6月24日所簽署之7項協議,除考績雙向互評仍須持續
與職業工會討論執行方式及範圍外,其他項目皆已逐步履行,如附表。
五、本公司從來都秉持信守承諾之態度,持續朝實現協議目標全部完成邁進,拖延之
說絕非事實。本公司也期盼,工會若對七項協議之執行進度有任何意見,可以循
正常程序與公司溝通協商,雙方共同為維護勞資關係之和諧及共存共榮來努力。
華航勞資協商附表:
(議題一)簽署勞基法84-1:本公司已暫停推動與其會員合意簽署84-1約定書之作業。
(議題二)報到與報離:報到地點自民國105年07月01日起已恢復至原地點,同步亦恢
復原報到及報離時間之計算基準。
(議題三)年度休假議題(年度123天、每季30天):目前尚未達本季結算日,故未能
正確得知空服組員未休足日數之情況。如未能休足123天,本公司亦將給予
補償。同時,本公司現已進行招募作業,將儘速朝123天排休來努力。
(議題四)國定假日出勤工資雙倍:協議後首遇中秋及教師兩節國定假日,本公司亦
將發給加倍工資。
(議題五)外站津貼:本公司已於7月1日起調整外站津貼每小時為4美元。
(議題六)考績雙向互評:持續與職業工會討論執行方式及範圍。
(議題七)工會會員開會會務假:本公司已依工會要求安排班表,核給會務假。
作者: tachikoma (塔奇庫馬)   2016-09-10 16:32:00
議題三最重要
作者: jack10402 (數字)   2016-09-10 16:56:00
但空服最在意的是五吧
作者: adeu (亞迪)   2016-09-10 18:06:00
所以之前是在混淆視聽?
作者: namie520 (氣候好怪啊)   2016-09-10 18:27:00
請華航直接把跟桃園勞動局的往來函文都公布,不就結了?
作者: opop3322111 (H_LIN)   2016-09-10 18:44:00
所以他們在徵人了!?
作者: hahn (沉澱的東西沖不走)   2016-09-10 19:00:00
議題三地勤已經執行了 現在似乎卡在工資問題
作者: aeromike   2016-09-10 19:18:00
內招47名空服算招嗎?
作者: amwkscl (amwkscl)   2016-09-10 20:45:00
不認協議,再罷工就好了啊
作者: kugh2005 (我愛台鐵)   2016-09-10 21:23:00
《#華航團協爭議吵什麼?》華航公司固然今天登報辯稱:「當日該工會參加談判之代表,並非皆為工會會員」等語。然而,依照《團體協約法》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紅字標線處),只要他方(指華航公司)書面同意,「協商代表」即可不限於「工會會員」。6/24當天工會的協商代表,「非工會會員身分者」確實有:毛振飛(桃產總顧問)、林佳瑋(工會秘書長)、吳俊達及劉冠廷兩位委任律師,但大家別忘了,勞動部長、陪同協商官員,和「法律上可以全權代表」華航公司的何煖軒董事長、謝世謙總經理,不但全程同意以上四名非工會會員身分者在場,最後何、謝兩人更一起在「書面協議記錄」上簽字同意,這份「書面協議記錄」本身,當然本身也構成了《團體協約法》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說的「書面同意」。難不成「何、謝」兩人當天簽字同意,只是簽來打算「河蟹」大家得?!因此,華航公司登報辯稱:「當日該工會參加談判之代表,並非皆為工會會員」,此一說法已根本錯誤,更完全不影響6/24當日已簽訂團體協約的效力。_______另外,就算華航公司不認同6/24當天簽訂的就是團體協約,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揭示的「誠實信用原則」,尤其,再參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理由所闡釋:「……#再按預約當事人之一方請求他方訂立本約,#係以請求他方履行本約為其最終目的,……而買賣預約未經當事人合意解除或失其效力前,#預約當事人仍負有訂立本約之義務。……」之法律見解,既然6/24當日確實已經簽訂七點協議內容(法律上即使看成只是個【預約】),則華航公司在法律上亦負有義務和工會進一步簽訂正式書面的【團體協約】(即法律概念上為【本約】),以確實誠信履行「勞動部協商記錄」上的七點內容。所以,華航公司現在辯稱「6/24簽字內容不算是團體協約」的說法,根本就是混淆焦點,完全不是重點。_________究竟本件爭議的重點是什麼?其實華航公司今日在蘋果日報上刊登「五點聲明」本身,就已經寫得很清楚,就是除了「恢復松山機場報到及時間計算方式」以外,其他各項尚未履行完成。尤其,華航公司在罷工結束後,已火速同意企業工會要求,並已將「非工會會員」之外站津貼,全面自七月份起調升為美金4元,依照【反搭便車條款】(見6/24協議內容第五
作者: suzukihiro (慢慢的等待)   2016-09-10 21:31:00
你可以自己回一篇嗎
作者: Annjiun (Ann)   2016-09-10 22:16:00
真的看了好煩哦
作者: cpstrvl   2016-09-10 23:32:00
這推文是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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